发盘又叫发价、报盘、报价,是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其达成交易、签订合同买卖某种商品的表示。发出发盘的一方就是发盘人,收到发盘的一方则被称为受盘人。
发盘经常是发盘人在收到受盘人对自己发出的询盘后发出的,但也可以在未收到询盘的情况下由发盘人直接对受盘人发出。在实际业务中,大多数发盘都由卖方发出,只有少数由买方发出;由买方发出的发盘习惯上被称为递盘(Bid)。
发盘对发盘人与受盘人都具有法律效力。在发盘有效期内,发盘人不能任意撤销发盘或修改其内容;若受盘人在有效期内对该发盘表示无条件接受,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其成交、签订合同,否则即为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另一方面看,受盘人如果希望按照发盘的条件与发盘人成交,就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对发盘的内容表示完全接受。
(一)构成发盘的条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明确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据此,一项有效的发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盘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这是指在发盘中必须指定一个或多个有权对发盘表示接受的人,只有这些特定的人才可以对发盘表示接受并与发盘人签订合同。绝大多数情况下,若发盘中没有指定受盘人,它便不能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发盘,只能被视为询盘,如向客户广泛分发的商品目录、价格表等都属于这种情况。
2.发盘中必须明确表示发盘人受其约束
发盘人在发盘中应表明自己有责任在受盘人对发盘做出有效接受时与其订立合同。发盘人是否在发盘中表明了这种意旨,不能只看发盘中是否有“实盘”之类的字样,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发盘的内容。若受盘人不能肯定发盘人是否在发盘中表示了这种含意,应向发盘人提出,不能随意猜测。
3.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一项有效的发盘,其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即发盘中的交易条件必须是完整的、确定的和终局性的。
(1)发盘中包含的交易条件应该是完整的,应包括商品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支付方式等内容。一旦这些条件为受盘人所接受,便足以构成一项有效的合同。有时发盘中并没有包括所有的交易条件,但这种交易条件的不完整只是表面现象,是由于交易双方已就“一般交易条件”达成协议,或已在长期的贸易往来中形成某种习惯做法,或是在发盘中援引了过去的往来函电或过去的合同。因此,这时的发盘本质上仍是一项完整的发盘。
应注意的是,《公约》对发盘完整性的理解与此不同。按《公约》的规定,只要发盘中规定了交易商品的数量与价格,或是确定数量与价格的方法,该发盘就是完整、确切的。虽然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可行,但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容易在之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为对发盘中没有列出的交易条件有不同看法而产生争议。因此,还是在发盘中明确规定各项交易条件比较好,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2)发盘中的交易条件应是确定的,除特殊情况,交易条件中不能有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词句,如“大概”“大约”“参考价”等。
(3)发盘中的交易条件应是终局性的,不附加任何保留及限制性条件,如“以我方最终确认为准”“以商品未售出为准”等。
如果一项所谓的发盘不能在内容上同时具备完整、明确、终局性的特点(即,内容不确定),它就不能构成真正的发盘,而只能成为一项询盘。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一项发盘于送达特定的受盘人时才生效。在此之前,即使受盘人已通过其他途径知道了发盘的内容,也不能在收到发盘前主动对该发盘表示接受。
以上是构成有效发盘的四个条件,也是判断发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若不能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即使在发盘上注明“实盘”或类似字样,也不能使该“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对发盘有效期的规定
发盘都是有有效期的。只有在有效期内,受盘人对发盘的接受才有效,发盘人也才承担按发盘条件与受盘人成交的责任。可见,对发盘有效期的规定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及风险。对发盘有效期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www.xing528.com)
1.在发盘中明确规定有效期
最常见的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做法,是在发盘人发盘中规定一个最后时限。这时发盘人既要在发盘中规定最后时限的具体日期,也要说明受盘人的接受须在这一日期前发出,还是须在这一日期前送达发盘人,还要说明该日期是以何处的时间为准,如“本发盘限3月2日复到,以我方时间为准”。我国外贸企业在对外发盘时,一般都采用这种方法规定发盘有效期,发盘送达受盘人时生效,至规定的有效期满为止。
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另一种做法是在发盘人在发盘中规定一段有效期限,如“本发盘有效期3天”等。若该发盘是以电报或信函方式发出的,有效期从电报拍发或信函寄出时起算;若该发盘是以电传等快速通信方式发出,则有效期从发盘送达受盘人时起算。但无论以何种通信方式发出发盘,受盘人的接受都应在有效期最后一天结束前送达发盘人。如果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是发盘人所在地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发盘有效期可顺延到下一个营业日。这种对发盘有效期的规定方法是《公约》允许的,但在具体业务中,发盘人与受盘人却经常因为当地对起止日期的不同理解产生争议,因此实际使用较少。
由于发盘对发盘人有法律约束力,发盘人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销或修改发盘内容,因此有效期的长度一定要合理。若有效期过长,发盘人要承担很大的价格变动的风险;若有效期过短,受盘人没有充分时间对交易进行考虑,也不利于成交。一般来说,规定发盘有效期时要充分考虑商品的特点,对成交量大、价格变动频繁、波动幅度又比较大的商品,发盘的有效期应定得比较短;反之,则可以稍长。
2.在发盘中对有效期不做明确规定
由于有效期不是构成有效发盘的必要条件,因此发盘可以不对有效期作明确规定。这时,按国际惯例,发盘在合理时间(Reasonable Time)内接受有效。对“合理时间”,国际上并没有统一规定,一般要由商品的特点和行业习惯或习惯做法决定。对于市场行情稳定的商品,有效期通常可以规定得较长,反之则较短。
这种规定发盘有效期的方法极易使交易双方产生争议,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应尽量不用或少用。
3.发盘采用的是口头表达方式
若发盘采用的是口头表达方式,则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受盘人必须立即表示接受才有效。
(三)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人采取某种方式,阻止其发出的发盘生效的行为。如前所述,根据《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才生效,对发盘人产生约束力。因此,如果发盘人在发出发盘后发现发盘内容有误,或由于其他原因想取消发盘,则他可以在发盘生效前将其撤回,但撤回发盘的通知应在发盘被送达受盘人之前、或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
发盘的撤销与撤回完全不同,它是指发盘人在发盘生效后,通知受盘人取消发盘的效力,解除自己在发盘项下应该承担的责任的行为。不同的国家对发盘能否撤销有不同的规定,《公约》则对此做了折中。按照《公约》的规定,若发盘人撤销发盘的通知于受盘人向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则发盘得以撤销;但若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通过其他方式表明该发盘不可撤销,或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则该发盘不可撤销。
我国以《公约》为依据,认为发盘可以撤回与撤销。但为了维护我方发盘的严肃性与我国外贸企业的信誉,应尽量避免撤销已发出的发盘。
(四)发盘的失效
发盘的失效是指发盘由于种种原因而失去了法律效力。发盘除被撤销外,在以下情况下也告失效,发盘人不再受发盘内容的约束。
(1)过期。过期是指受盘人未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或合理的时间内对发盘表示接受,则该发盘自动失效。
(2)拒绝。在发盘人收到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拒绝的通知时,发盘失效。若受盘人在对发盘表示拒绝后又表示接受,即使原发盘有效期仍未届满,发盘人也不再受原发盘的约束,除非他愿意对该项接受予以确认。另外,若受盘人在收到发盘后长时间不表态,也将被视为对该发盘的拒绝。特别应注意的是,在交易磋商中常见的还盘,实际上也是对原发盘的拒绝,会使原发盘失效。
(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意外事件,在这些事件发生时,发盘失效。例如突然发生严重地震灾害、政府突然颁布出口或进口禁令等,则发盘人在受盘人对该发盘表示有效接受时无法与其签约,发盘人可以主张原发盘失效。
(4)若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破产,则该发盘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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