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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范与注意事项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成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仅体现了买卖双方的经济关系,还体现了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处于不同国家,因此其法律适用问题比国内购销合同要复杂得多。应该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对交易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法律规定往往存在较大差异,而且一般都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做出了具体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范与注意事项

依法成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仅体现了买卖双方的经济关系,还体现了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只有符合法律规范的合同才能在法律的约束下顺利履行,也只有在这个条件下,当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他才能依据合同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处于不同国家,因此其法律适用问题比国内购销合同要复杂得多。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具体业务中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合同有关国家国内的相关法律

这部分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在国的国内法及与合同相关的国家(如合同签约地或缮制地所在国家)的国内法。应该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对交易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法律规定往往存在较大差异,而且一般都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做出了具体规定。例如,我国按照国际通行的法律与惯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二)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

国际货物贸易的买卖双方在订立和履行买卖合同时,还应符合双方所在国家政府之间缔结的有关条约以及双方共同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多边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对于我国来说,这主要包括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缔结的贸易协定、支付协定、年度议定书、共同交货条件,以及我国参加的部分国际公约。其中与我国,也是对很多国家对外货物买卖关系最密切、最为重要的就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于1980年3月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我国政府参加了1980年的维也纳会议,并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对《公约》的核准书,是《公约》的首批参加国之一。《公约》是世界上迄今为止最全面、最详尽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的法律规范,它关于合同成立和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各项规定基本上是公平合理、可以接受的。虽然《公约》不具有强制性,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排除其约束,或在一定条件下改变其效力,但它仍是目前国际货物交易中最经常被采用的法律规范之一。(www.xing528.com)

除此之外,国际上还有有关国际海运、陆运、空运、工业产权等方面的多项公约,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非《公约》缔约国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时也经常将其作为参考或予以引用。

(三)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往来中逐渐形成的一些较为明确与固定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包括各种成文的与不成文的原则、准则和规则。在国际贸易业务中通常被采用的国际惯例主要指国际组织或商业团体就国际贸易中的某一方面内容所制定的成文的“规则”“解释”“定义”“惯例”等。

惯例与各国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区别在于它不具有普遍的、不可选择的法律约束力,而是遵从当事人“意愿自治”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某项惯例,则该合同就不受该惯例管辖。但是,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采用某项惯例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或者某些惯例被纳入相关国家的国内法,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也未排除使用某项惯例、而法庭或仲裁庭引用了该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的依据,那么,在此类情况下,国际贸易惯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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