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的书面合同无论具体结构如何,一般都由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
(一)约首
约首相当于合同的序言部分,一般包括合同名称、编号、签订日期和地点、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电传号码、传真号码、E-mail地址、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对履行合同的承诺等。图7-1就是一份正式合同的约首部分。
图7-1 合同的约首样例
(二)正文
正文是书面合同的主体,是一份合同最核心的内容。一份正式的进出口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各项交易条件。
(1)商品名称(Name of Commodity)。合同中要详细地写出商品的全称,以免与其他商品相混淆。如果是有商标牌号的商品,一般要连同牌号一并列出。有些商品还要注明生产年份。
(2)品质规格(Quality and Specification)。必须明确列出交易商品的品质规格,若在同一合同中对多种规格的商品或成套商品进行了交易,须将所有规格和搭配比例清楚列出,不得省略。在规定品质规格时经常对商品的包装同时做出规定。
(3)数量(Quantity)。规定数量时必须注明计量单位。
(4)包装(Packing)。商品的包装条件往往同品质规格合并在一起规定,要将包装物料、每件包装的大约重量详尽列出;包装计量单位及物料名称必须分别与数量条件中的计量单位及品质规格条件中的包装物料名称相一致。
(5)单价(Unit Price)。商品单价必须与价格术语一起规定。
(6)总值(Total Value)。商品总值的计值货币必须同单价的计价货币相一致,并须加注大写字母。
(7)装运/交货期限(Time of Shipment/Delivery)。要明确规定货物必须出运(或到达)的时间。
(8)装运港/地(Port/Place of Loading)。按照适合水运的贸易术语(如FOB、FAS等)成交时,必须明确规定装货港口;而如果是以适合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FCA等)成交,则需规定货物起运的地点。(www.xing528.com)
(9)目的港/地(Port/Place of Destination)。按照适合水运的贸易术语(如CFR、CIF等)成交时,必须明确规定货物运输的目的港,即最终卸货港;如果以适合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CPT、CIP等)成交,则需规定货物最终要送达的地点。
(10)保险(Insurance)。按CIF、CIP等贸易术语成交时,需要详细规定保险条款;而按FOB、CFR等贸易术语成交时,仅写明保险由“买方自理”即可。
(11)付款条件(Terms of Payment)。对付款方式的规定必须清楚、具体,如果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必须详细列出所使用的信用证的性质及名称。
(12)单据(Documents)。在这部分内容中要详细列出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的单据的种类和份数。
(13)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以FOB与CFR贸易术语成交,尤其是以CFR术语成交时,对这一条款须详细规定,以便买方及时向保险人办理保险手续。
(14)商品检验(Inspection)。必须明确规定对货物进行检验的机构、采用的检验方法、应出具的检验证书、进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买方复验的权利等。
(15)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应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及通知时间、通知方式、证明文件的出具机构等。
(16)索赔(Claim)。要明确提出索赔的期限、索赔方式等。
(17)仲裁(Arbitration)。应明确规定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将以仲裁方式解决,同时规定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以及仲裁费用的承担等事项。
以上各项条款必须相互衔接,不能彼此脱节,更不能相互矛盾。例如,如果在品质、数量方面分别规定了增减价条款、溢短装条款,在支付条件中也应规定相应的增减幅度,以免影响结汇;商品的性质不同,检验与索赔的期限也应有所不同,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约定,以免陷于被动。
(三)约尾
约尾是一份书面合同的结尾,一般包括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合同正本份数、副本效力、买卖双方的签字、订约的时间与地点等项内容的说明。
如前所述,相对于正式的销售(购买)合同而言,销售(购买)确认书的内容比较简单,一般只包括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总值、装运期、付款条件等几项主要交易条件。确认书一般都没有约尾,有的还没有约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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