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了买卖双方可以享受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义务,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违反合同,即违约。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或损害,受损害的一方可依法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违约方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现合同的某些条款规定不妥,或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必须修改合同的某些内容,或必须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时,须由合同的一方提出请求,由另一方确认。如果一方提出而另一方不同意,则除非是出现了人力不可抗拒等特殊情况,原合同仍对双方有约束力。
虽然我国各类企业在对外经济活动中订立了种类繁多的合同,如在国际租赁业务中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技术及劳务合作业务中签订的合同等,但是在所有这些涉外经济合同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却是一种最重要、最基本的合同。其基础地位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从国际贸易发展的历史来看,国际货物买卖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国际贸易最基本和最原始的方式就是国与国之间的商品交换,其他贸易方式都是在国际货物买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为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逐步发展起来的。(www.xing528.com)
其次,即便国际贸易发展到今天,对一个国家而言,货物的进口与出口,尤其是逐笔成交、以货币结算的单笔进口或出口,往往仍是其对外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内容,在对外经贸往来额中占有着最大的比重,其他方面的贸易通常与国际货物买卖相关。例如,在技术贸易引进“软件”的同时,经常会发生有关的机器设备,即“硬件”的进口,就属于这种情况。
最后,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为使该合同顺利履行,买卖双方还要与其他一些经济单位签订其他一系列相关的合同,从而引发其他各种合同关系,如保险合同、运输合同、同银行建立的申请开立信用证或托收货款的合同关系等。尽管这些合同独立于买卖合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但它们都是以货物买卖合同为依据建立的,在交易的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价值以及卖方交货的时间、投保险别等诸多内容上都要与货物买卖合同条款的规定相一致,这也体现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涉外经济合同中的基本合同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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