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多边国际贸易体制下第一个有关服务贸易的框架性法律文件,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三项新议题之一。该协定的制订与生效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不仅扩大了关贸总协定机制的管辖范围,而且是迄今为止服务贸易领域内第一个较系统的国际法律文件。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业的发展。协定考虑到各成员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各成员对服务贸易进行必要的管理,鼓励发展中国家成员通过提高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
《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仅指协定本身,除序言外包括六个部分:范围和定义、一般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组织条款、最后条款。广义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指与服务贸易有关的附件及补充协议等,主要包括五个部分。
(1)《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
(2)八项附件:豁免附件、自然人提供服务活动的附件、空运服务附件、金融服务附件、金融服务第二附件、海运服务附件、电讯服务附件、基础电讯谈判附件。
(3)各国对服务贸易的初步自由化承诺表。
(4)九项决议:机构安排的决议、争端处理程序的决议、有关服务贸易和环境的决议、关于自然人流动问题谈判的决议、关于金融服务的决议、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决议、对基础电信谈判的决议、有关专家服务的决议、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
(5)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的后续谈判过程中所达成的三项协议:《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全球基础电信协议》和《信息技术协议》。
(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一般义务与纪律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部分规定了各成员必须遵守的义务和纪律,其中最主要的有:
1.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但第2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实施最惠国待遇时的例外,如不适用边境贸易,体现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灵活性。
2.透明度原则
协定第3条规定,各成员方在服务贸易领域中的各种法律与管制措施应具有透明度。除紧急情况外,成员应立即并最迟在协定生效前公布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运作的各种相关措施;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新的或更改的措施;设立咨询点,及时答复其他成员方的就上述事项的咨询。
3.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原则(www.xing528.com)
协定第4条规定,各成员方要通过谈判具体承诺的方式来促进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服务贸易,在技术上、销售渠道和信息网络上支持发展中国家增强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性,并提高其优势部门的市场准入水平;发达成员方应建立向发展中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提供上述相关信息的联络点;对最不发达国家予以特殊优惠,准许这些国家不必做出具体的开放服务市场方面的承诺,直到其国内服务业具有竞争力。
除上述三条外,协定的第二部分还就经济一体化、国内规定、认可、垄断、商业惯例、紧急保障措施、支付和转让、国际收支平衡的保障限制、政府采购以及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等义务和原则进行了统一规定。
(三)具体承诺
《服务贸易总协定》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附加承诺三个方面对各成员在部门和分部门中涉及的具体承诺列出了应遵守的原则和规定,为各成员的承诺细目表制定了一致标准。其中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条款是《服务贸易总协定》最重要的条款,也是争议的焦点。
1.市场准入
协定第16条规定,对于以本协定认可的方式提供的市场准入方面,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同意提供的待遇。若一成员在其承诺减让表中给予了不止一种有关服务提供的准入渠道,那么别国的服务提供者可以自由选择其所愿意接受的那一种。市场准入条款不是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而与各部门的开放联系在一起,这样可以使分歧较小的部门早日达成协议。
2.国民待遇
协定第17条规定,对于列入减让表的部门,在遵守其中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一成员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国民待遇也只适用于承诺开放的部门。
(四)逐步自由化
为逐步实现更高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标,协定规定,各成员应在协定生效之日起不迟于5年开始定期进行连续回合的谈判;自由化进程不应当一刀切,应适当尊重各成员的国家政策目标及其总体和各部门的发展水平。
(五)机构条款
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及组织机构。协定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建立在GATT的《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基础之上。
为便利协定的实施并促进其目标的实现,协定规定成立服务贸易理事会。所有成员国的代表都有权参加该理事会,理事会主席应由各成员选举产生。
(六)最后条款
这一部分规定了协定中利益的否定、术语的定义以及附录。其中“利益的否定”是列明在哪些情况下成员方可拒绝给予其他成员协定项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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