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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的类型与定义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类国际服务贸易主要是指“跨境交付”,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方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方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第三类国际服务贸易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和直接投资,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方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在当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取得收入,通常被称为“商业存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服务贸易的解释具有权威性,被广泛接受。

国际服务贸易的类型与定义

简单来说,国际服务贸易就是国家(或地区)之间相互提供服务这一无形产品的商业行为。西方学者对服务贸易概念的探讨是从“服务”的概念开始的。然而由于“服务”本身就是经济学中极具争议的范畴,因此国际服务贸易也没有统一的、公认的、确切的定义。下面介绍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解释。

(一)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定义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利用过境现象来阐述服务贸易,将国际服务贸易解释为货物的加工、装配、维修以及货币、人员、信息等生产要素为非本国居民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的活动,是一国与他国进行服务交换的活动。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有形的、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符合服务定义的、直接的服务输出与输入。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既包括有形的服务输出与输入,也包括在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没有实体接触情况下发生的无形的国际服务交换。除了特定情况外,一般所说的服务贸易是指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做出的定义

WTO(GATT)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过程中,首次将服务贸易列为谈判的范围,并于1994年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对整个服务贸易的概念、范围及相关的国际规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在谈判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出于自身服务业发展现状的差异以及各自利益的维护,在如何界定国际服务贸易方面观点严重对立,长期相持不下。最终《服务贸易总协定》采用描述性方式,将服务贸易定义为:(1)从一缔约方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提供服务;(2)在一缔约方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消费者提供服务;(3)一缔约方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通过提供服务的商业存在而提供服务;(4)一缔约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

第一类国际服务贸易主要是指“跨境交付”,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方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方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其中“跨境”是指“服务”的过境,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消费者都无须移动,可以通过电信邮政计算机网络等手段实现对境外的外国消费者的服务,如国际电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或卫星影视服务等。(www.xing528.com)

第二类国际服务贸易一般是通过服务消费者的跨境移动来实现的,一般被称为“境外消费”。其中最典型的为境外旅游、去境外接受教育培训服务、医疗服务或技术鉴定服务等。

第三类国际服务贸易主要涉及市场准入直接投资,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方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在当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取得收入,通常被称为“商业存在”。该机构的服务人员既可以来自服务提供商的母国,也可以从东道国雇用;服务对象可以是东道国的消费者,也可以是来自第三国的消费者。常见形式主要有在境外设立金融服务分支机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维修服务站等。与第二类不同的是,第三类服务强调通过生产要素流动到消费者所在地来提供服务。

第四类国际服务贸易主要是指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另一成员方的领土内提供服务,通常被称为“自然人流动”。最常见的是建筑设计与工程承包以及所带动的劳务输出。这类服务贸易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自然人的国籍在一缔约方,服务地点在另一缔约方;二是自然人以商业目的为导向,在异国提供服务,其部分收入汇回境内,用于境内消费。如果单个自然人受雇在外国机构工作,取得的收入用于自己的消费,一般不被视作服务贸易。

虽然《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贸易界定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等服务的四种提供方式,但实际上服务的提供往往不是一种方式就能完成的,而是几种方式的联合,但这并不与它作为一个整体的服务贸易定义相冲突。《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服务贸易的解释具有权威性,被广泛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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