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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调解争端权威高效,已有142个成员加入协定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2014年11月底,世界贸易组织通过有关议定书,交由各成员履行国内核准程序。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15年9月4日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批准书。至2019年4月9日,共有14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加入了该协定。(四)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WTO的基本原则是对关贸总协定的继承和发展,主要体现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各次谈判所达成的一系列协定中。

世界贸易组织:调解争端权威高效,已有142个成员加入协定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

在GATT临时实施的过程中,无论是各缔约方政府,还是学术界都一直非常关注成立国际贸易组织的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构想。在1986年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开始之时,议题并没有涉及WTO的建立,而只是设立一个关于修改和完善GATT体制职能的谈判小组。但是由于乌拉圭回合谈判不仅包括传统的货物贸易问题,而且涉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环境等新议题。考虑到GATT作为一项临时适用的多边条约,其主要职能是协调货物贸易,因此非货物贸易议题能否在GATT原有框架下进行谈判,就成为谈判各方必须正视的问题。因此,各缔约方普遍认为有必要在GATT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来协调、监督和执行乌拉圭回合谈判将会取得的成果。

几经磋商后,1993年11月,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前形成了正式的《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并根据美国的提议,将多边贸易组织命名为“WTO”。根据WTO协定的规定,1995年1月1日WTO正式成立,与GATT并行一年后,1996年1月1日正式取代GATT,担当全球经济贸易组织的角色。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与目标

WTO的宗旨基本承袭了GATT的基本宗旨,但又做了适当补充和加强。宗旨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提高成员国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2)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3)持续发展,合理利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4)保证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成员贸易、经济的发展;(5)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有活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成果和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为有效实现上述宗旨和目标,WTO规定各成员应通过互利互惠的安排,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在国际经贸竞争中,消除歧视性待遇,坚持非歧视贸易原则,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扩大市场准入程度及提高贸易政策和法规的透明度,以及实施通过与审议等原则。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管辖范围

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范围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新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世界贸易组织负责的协定、协议及管辖范围包括:(1)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农业协议》《关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纺织品服装协议》《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原产地协议》《进口许可证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协议》;(2)《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件;(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4)《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5)贸易政策审议机制;(6)贸易便利化协定。

专栏5-6

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便利化协定》

2013年12月,世界贸易组织巴厘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贸易便利化协定》(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TFA)。2014年11月底,世界贸易组织通过有关议定书,交由各成员履行国内核准程序。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15年9月4日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批准书。2017年2月22日,随着卢旺达、阿曼、乍得以及约旦等4个成员向WTO提交批准书,已有112个成员接受该协定,超过了《WTO协定》规定的三分之二成员接受的生效条件,协定正式生效。至2019年4月9日,共有14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加入了该协定。

《贸易便利化协定》共分为三大部分,24个条款,旨在简化进出口程序,包括加快货物流动、放行和清关,以及促进海关与有关当局合作的条文,使跨境贸易更容易,并提供更透明及可预计的营商环境,有助于商户降低成本、提升效率

《贸易便利化协定》作为WTO成立近20年来达成的首个多边贸易协定,是多哈回合谈判启动以来取得的最重要突破,对世界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根据国际机构测算,有效实施《协定》将使发达国家贸易成本降低10%,发展中国家成本降低13%~15.5%。《协定》实施最高可使发展中国家出口每年增长9.9%(约5 690亿美元),发达国家增长4.5%(4 750亿美元),带动全球GDP增长9 600亿美元,增加2 100万个就业岗位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WTO的基本原则是对关贸总协定的继承和发展,主要体现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各次谈判所达成的一系列协定中。与GATT原则比较,WTO的基本原则既是对GATT“原则之中有例外,例外之中有原则”的继承,又是对GATT中“例外”过多、“例外”异化为利用例外和差别待遇实行贸易保护政策这一弊端的修正。各国学者在总结WTO原则时,观点不一,在此将WTO的基本原则总结为七条。

1.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GATT和WTO的基石,主要体现为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这两大原则,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其中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立即和无条件地将其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给予第三方的优惠待遇给予其他成员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由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在这些区域内部实行的是一种比最惠国还要优惠的“优惠制”;二是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如普遍优惠制);三是边境贸易中,为便利毗邻国家间的过境贸易,可对毗邻国家给予更多优惠;四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允许各成员方对最惠国待遇原则保留一些例外。(www.xing528.com)

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在国内税收和规章等政府管理措施方面,外国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进入本国后,在本国市场上应享受同等待遇。这一原则保证了进口商品、服务和知识产权和本国商品能在同等条件下竞争,避免缔约方利用征收国内税及费用的办法保护国内生产,抵消关税减让效果。在货物贸易中,国民待遇原则是普遍适用的,但也有某些例外,主要有差别运费例外、政府采购例外、特殊补贴例外、祖父条款例外[1]和影片放映例外等。

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样,其目标也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但是,两者有所区别,最惠国待遇要求对其他成员一视同仁,国民待遇要求的是平等地处理本国和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使其他成员在本国市场上不受歧视。

2.充分市场准入原则

在WTO框架下,充分市场准入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开放市场,为货物和服务在国际间的流动提供便利。市场准入就是外国产品或服务进入东道国市场的“门槛”高低水平。市场准入原则要求各成员方通过提高贸易制度的透明度、实质性地削减关税、逐步拆除非关税贸易壁垒等措施,形成开放国内特定市场的时间表和具体承诺,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从而改进各个成员方进入东道国市场的条件。这是关贸总协定中最基本的内容之一。

充分市场准入原则的例外:一是关税减让制度的例外,包括关税减让表上未载入产品的例外;农产品、纺织品关税减让的例外;关税减让表附带款目、条件和规格所形成的例外;GATT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例外;关税减让表修改的例外;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优惠待遇的例外;其他关税减让制度的例外;二是禁止数量限制制度的例外,包括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国际收支失衡例外;保障措施允许的数量限制;非歧视实施数量限制的例外;三是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原则的例外,主要体现在各成员方的具体承诺这一部分。

3.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WTO成员应公布其所制定和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做法以及有关的变化情况,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和做法以及有关的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所参加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有关国际协议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

透明度原则的例外:在特定情况下成员可以不必遵守透明度原则的规定,比如,成员方不必透露危害国家安全的资料。在货物贸易领域,WTO并不要求成员方公开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的机密资料。事实上,各国都有其内部掌握的国家经济机密,很显然这些不应属于透明度范围。在服务贸易领域,《服务贸易总协定》也不要求任何成员提供那些一旦公布就会妨碍其法律实施或对公共利益不利或损害具体企业正当合法的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4.互惠原则

WTO体系的核心特征一直是定期降低世界关税。创建WTO的乌拉圭回合继续坚持了互惠的关税减让方针,并通过就服务、知识产权、卫生和安全措施以及产品标准达成新的协定,扩大了该体制的范围。互惠原则是成员方在互惠互利基础上进行关税减让和非关税措施削减,相互给予特权、利益和豁免,相互对等地开放各自的国内市场,其目的是维持成员方之间的利益平衡,推动多边贸易谈判。在WTO中,互惠原则是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相联系的,往往是在双边谈判中以互惠为基础达成某项协议,再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将双边互惠推广到多边互惠,从而推进贸易自由化。

互惠原则的例外:互惠原则的例外突出体现为免责与对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待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WTO允许成员方援引免责条款,修改或撤回已做出的关税减让。WTO还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定在关税减让谈判中,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要求与发达国家非对等的和更优惠的待遇。发达成员对发展中成员所承诺的关税减免或削减其他贸易壁垒的义务,不能希望互惠,不应当期望发展中成员在贸易谈判中做出与它们自身发展、财政和贸易方面的需要不相称的贡献。

5.公平贸易原则

公平贸易原则是指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建构多边贸易体系中各成员方相互信任的基础。维护公平贸易原则的义务,不仅是成员方政府的责任,而且还是成员方企业的责任。尽管在GATT和WTO协议中没有明确地对公平贸易原则做出规定,但这不妨碍该原则在WTO规则中的地位。公平贸易原则体现在:WTO允许成员采用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方法,以抵销倾销和补贴这两种典型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对国内产业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反倾销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也在防止另外一种倾向,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本身成为公平贸易的障碍

6.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原则

超过3/4的WTO成员是发展中国家以及正处于对非市场经济体系进行经济改革进程中的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原则指如果发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的优惠待遇。这是关贸总协定和WTO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利益而给予的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是对WTO无差别待遇原则的一种例外。此外,对最不发达国家除了在WTO协议的实施上有额外的灵活性之外,同时WTO还号召其他国家加速实施对涉及这些国家出口利益的货物有影响的市场准入减让,为这些国家寻求进一步的技术支持。

这一原则是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的原则。在该原则下,发展中国家所享受的贸易优惠合法化,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以及发展中国家间的经济合作,

7.允许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则

例外和保障措施的构成。例外措施包括: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例外;地区经济一体化、知识产权、诸边贸易协议例外、边境贸易等。保障措施包括:紧急限制进口措施、保护幼稚产业措施、国际收支限制措施、有关承诺修改或撤回、义务豁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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