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歧视性国内税
国内税是指在一国境内,对生产、销售、使用或消费的产品征收的税。歧视性国内税(Discriminated Internal Taxes)是指利用国内各种课税制度来限制进口的办法。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欧国家曾经广泛地采用征收国内税制度来限制进口。这是一种比关税更灵活、更易于伪装的贸易政策手段,因为国内税通常不受贸易条约或多边协定限制。此外也可以体现出差别性,对同一商品因其生产国不同,就可以征收不同的国内税,并进而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现今歧视性国内税的使用越来越受到WTO国民待遇原则的限制,但一些国家往往会采取巧妙措施予以规避。
(二)最低限价和禁止进口
最低限价(Minimum Price)就是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凡进口货价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时,则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Closing Import)。如1980年英国对我国闹钟的进口,实行最低限价措施,规定如果每只低于60便士就禁止进口。此种措施在正常贸易下被WTO禁止。
(三)进口押金制度(https://www.xing528.com)
进口押金制(Advanced Deposit)又称进口存款制。就是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储的一笔现金,这样就增加了进口商的负担,加大了进口成本,影响了进口商的资金周转,从而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此种措施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被废除。
(四)海关估价制度
海关估价制(Customs Valuation)是指进口国海关确定进口商品完税价格的制度。海关估价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合理的确定应税商品的完税价格。但由于世界各国或地区海关估价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等不尽相同,有些国家会高估进口货物的价格,相当于提高了进口关税水平,从而对货物进口构成不合理的非关税壁垒。
在多边贸易体制下,为建立一个公平、统一、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中达成《海关估价守则》,乌拉圭回合在对这一守则进行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达成了《海关估价协议》。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每一个成员必须接受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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