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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权利义务划分与经营准则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划分,主要通过特许经营合同确定,特许经营合同成为处理相互关系和日常经营行为的准则。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特许人和受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特许人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季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特许经营合同:权利义务划分与经营准则

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与受许人在法律上是完全独立的主体,通过适当的经济安排形成了有效的合作关系来经营共同的事业。处理好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关系是维持双方事业成功的关键。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划分,主要通过特许经营合同确定,特许经营合同成为处理相互关系和日常经营行为的准则

(一)特许合同的定义

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当事人之间为共同经营或终止特许事业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特许经营体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关键。特许合同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合同存续期间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解决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争议的主要依据。

(二)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内容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2)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4)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5)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6)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7)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8)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9)违约责任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1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的规定。

(三)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约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受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受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受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受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受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受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特许人要求受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特许人向受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受许人披露。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受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www.xing528.com)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未经特许人同意,受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受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特许人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季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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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拓展阅读】

商业特许经营中常见的欺诈类型

在实践中,特许人实施欺诈的手段和方法形形色色,往往是多种欺诈手段并存。归纳起来,特许经营欺诈的表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合同主体欺诈

合同法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是“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于特许经营是经营模式的复制与交易,以特许人拥有成功的经营模式为前提,所以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除应当具备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别要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具备“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等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即构成合同主体欺诈。主要表现为:特许人没有设立直营店,或者是直营店,但仅仅是一个用于展示的模型“样板店”,特许人没有成功经营其许可业务的业绩与经验。

2.知识产权欺诈

特许经营是以知识产权许可为核心的复合型交易,其中商标权即品牌是知识产权的主要要素,受许人购买的是以品牌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化的经营模式。因此,特许人往往虚构其知识产权,以达到欺骗受许人的目的。主要表现为:伪称国外知名品牌;仿冒知名品牌;假冒专利或夸大专利的作用;谎称拥有秘方等商业秘密。

3.经营模式欺诈

特许经营是成功的经营模式的复制,经营模式的完善与否对特许经营的成败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特许人往往片面地宣传其经营模式的优势,而回避其不足。主要表现为:将未经实践的经营模式进行特许经营;以市场分析代替实际经营情况,夸大市场需求;以特殊位置设立的店铺作为考察加盟的样板店,甚至故意作托营造生意火爆的场面。

4.盈利欺诈

特许经营是复制成功的经营模式,因此特许经营体系(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的经营业绩,是投资人最为关注的。受许人购买特许权的目的,是获得投资回报。因此,特许人往往投其所好,通过夸大投资回报欺骗受许人。主要表现为:回避直营店和加盟店的实际经营业绩,而向投资人宣传其盈利分析,以盈利分析代替经营业绩与财务报告

5.质量欺诈

商品质量是实现销售的根本。但是,特许人为了达到赚取利润的目的,往往向受许人销售或变相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主要表现为:向受许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的设备或产品;以特许经营的名义达到变相销售设备或产品的目的。

6.价格欺诈

利用加盟商投资心切的心理和特许人的优势地位,特许人通过价格欺诈牟取不正当利益。主要表现为:以高价向受许人销售设备或产品;要求受许人向指定供应商购买设备或产品,从供应商处收取高额佣金或回扣。

(资料来源:上海特许经营律师网,http://www.franchiselawyerchina.com/txwd/htm l/?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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