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政体理论作为西方城市研究的一种主流理论,在发展中形成了两大主要方向,一个方向是应用政体去具体分析促进城市权力运作的制度安排;另一个方向开始走出美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语境,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跨国运用的研究浪潮。[21]其他学者也相继证明了城市政体理论可以进行跨国性的移植,并且对于特殊的地方政治经济现象与联盟特性具有较强的描述力与解释力。[22]这意味着城市政体理论也可以为我国所用。学者何丹曾构建了城市政体模型在我国的分析框架,包括市场化和地方分权化过程中,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公共部门与非公共部门的关系、地方政府主要官员的政治利益与经济精英的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社会各阶层在城市发展中的关系和作用这四个层次提出了城市政体理论在我国可能的运用方向。[23]具体而言,西方城市政体理论对于中国城市研究与治理实践具有以下启示意义。
首先,城市政体理论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城市的利益与发展目标。城市政体理论与城市增长联盟理论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对城市利益和发展目标的理解。城市增长联盟理论将城市的利益与发展目标单纯地理解为经济的增长、城市的发展与资本的积累,明显忽略了城市利益的综合性和城市发展的全面性。而城市政体理论则将多元主义引入城市增长联盟理论,强调城市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城市公平与公共利益维护等多元目标,提升了城市政治学对城市现象的解释力。当前,中国正处于城市化迅速推进的过程中,但许多城市还简单地秉持着经营城市的理念,将城市生产总值的增长作为城市的核心利益与衡量城市发展的单一指标,忽略了城市利益的多元性和发展的全面性。在此背景下,城市政体理论对于更为全面地理解城市利益和发展目标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其次,城市政体理论有助于更深刻地理解城市中的公私合作逻辑。城市治理理论认为,城市治理是政府、市场和社会合作的过程,这种合作多建立在正式制度的基础上。而城市政体理论则强调城市治理中基于非正式制度安排与正式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公私合作,且非正式安排具有更显著的作用。这种突显非正式合作的视角更好地解释了城市公私合作的生发逻辑,以及为什么有些城市实现了良好的公私合作,而其他城市则没有。其原因在于,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分别掌管着公共资源和经济资源,要解决城市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需要公私部门的协力合作,但是二者的合作并非自发形成的,需要努力争取才能实现,而对合作的争取既需要正式制度的激励作用,也离不开非正式制度的粘连和整合作用,因而城市政体并不一定存在于所有的城市。这样一种理论视角较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公私的良好合作并没有出现在所有的城市。城市政体理论的这一视角使其对于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现象的分析具有自身优势。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核心议题就在于围绕政府与市场关系展开辩论并对其进行调整,典型的例子就是对于东北的收缩区域与收缩城市的成因与机制的分析:传统的由政府主导并直接控制的国有企业的体制中长期存在的弊端导致了市场衰退,社会经济停滞,市场的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难以发挥。因此,关于灵活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研究在中国非常必要。(www.xing528.com)
最后,在借鉴城市政体理论时应避免盲目套用。城市政体理论提供了一个分析模型,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向我们展示了城市发展的动力和相关利益主体在城市治理中的作用机制,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城市政治中的复杂关系。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城市政体理论只是城市政治学中的一种解释框架,它不可能回答城市面临的所有问题,也不可能解释所有城市面临的不同问题。对于城市政体理论在解释力方面的局限,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其解释力方面的局限来自理论的局限。例如,由于城市政体理论对城市治理中社会大众的作用持排斥态度,因此其不可避免地忽略了城市管治中的一种主要力量。再如,城市政体理论关注的主要是城市层面相关利益主体对城市管治的影响,而实际上,城市并非存在于真空中,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相关利益主体都会因城市治理中的利益关联而参与进来并发挥作用,只关注城市层面的利益主体及其作用难免简化了城市治理中的利益关系,因而难以准确地解释城市治理中的复杂现象。另一方面,城市政体理论的局限来自不同城市的复杂背景。不同城市存在于不同的国家,受制于不同的政治和行政体制,其城市权力结构和利益结构是复杂多样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城市治理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和实践,是背景性的。[24]当前的城市政体理论主要解释的是美国的城市政治现象,尽管城市治理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城市政体理论对于其他国家也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和启示作用,但必须明确,背景性知识是更为重要的,在运用该理论进行解释的时候应当避免盲目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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