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一体化过程与多层级治理的实现具有内在关联。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的一体化过程深刻地揭示多层级治理框架的建构对于欧盟一体化的核心作用。
1973年西方经济危机严重动摇了福特制根基,国家尺度的区域平衡发展战略及以国家经济为主、城市及区域经济附属的中央与地方体系难以为继,城市及区域政府则不得不自谋生路,“蕴富于地方”趋势逐步出现。该时期,制度安排在政治斗争中变革与发展,城市群治理模式开始重塑,以税收权下放等为基本特征的国家去中心化开始,企业型政府开始产生[15-17]。
1980年后,新自由主义与后福特制催生的全球化发展战略及地方化领域型管理单元的强化加速了国家空间的尺度重构。一方面,尺度上移至超国家机构,以大尺度区域协同与跨界治理加强超国家机构的合法性与有效性[15,18]。同时,权力下放到大都市区及城市尺度,以适应企业型治理模式愈加强烈的权力诉求,伴随新区域主义(new-regionalism)通过跨界合作谈判,治理模式可以有效消解企业型政府带来的恶性竞争、社会不平等和社会排斥现象[18-19]。多尺度的制度安排以国家空间(state spatiality)的尺度重组为标志,通过制度设计在欧洲范围形成多层级治理模式(multi-level governance)。多层级治理模式适应后福特制生产方式下的城市尺度重构,成为制度一体化基本形式。“因此,伴随全球经济由福特制向后福特制转型,从全球视角看,城市尺度重构通过构建多层级治理模式深刻地影响制度运作”[20]。(www.xing528.com)
制度一体化客观反映国家与地方的权力关系变迁及国家空间尺度重构。国家及城市尺度重构过程中,传统制度被打破,符合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新制度被创造,进而重塑城市及区域的治理结构与模式,协调区域范围内地域机构的“权力几何”关系。制度的运作逻辑通过城市与区域治理被充分表现,多层级治理模式是后福特制生产关系下多样化制度的综合地域表达。因此,制度一体化形成过程就是多层级治理的形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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