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级治理是多中心治理的形式之一,杨春(2005)将其定义为“多层级治理在欧洲系指次区域(sub-regional)、区域(regional)、国家(national)和超国家(supranational)的权威机构以两种方式相互作用:①跨越多层级政府的交互(竖向维度);②同一层级内相关主体的交互(横向维度)。[12]”综合来看,多层级治理是跨越纵向政府科层关系与横向“政府力—市场力—社会力”的多维度综合性治理模式。
已有学者提出多层级治理的经典理论模式,如利斯伯特和加里(Liesbet,Gary,2003)提出多层级治理的两种理论模式,且理论模式被学者广泛用于治理的实证研究中(表1)[13]。
表1 多层级治理的两种理论模式基本特征的比较
资料来源:详见参考文献[13]。(www.xing528.com)
两种理论模式在现实世界中并非非此即彼,多数情况下相互结合,但结合形式尚不可知。模式一中治理个体拥有通用型管辖权,在区域事务处理中行使综合决策权力,范围包括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地方经济产业发展、区域市场管理、日常公共服务等;新自由主义地方化下,城市群治理主体呈现合作化与分工化,而通用型的管辖权治理个体以地方政府为主,并通过多种合作方式与非政府部门、市场组织签订协议,行使区域公共事务处理权。由地方政府为主体构成的政府科层体系中,不同属地的地方政府各自权限不相交,相互独立,以合作协商关系为基础。而治理层级囿于政府组织架构与地域治理基础,层级有限,并且可持续地发挥治理职能。模式一实际描述的是城市群的治理结构,当前中国的地方政府仍然是城市群治理最重要的主体,但受新自由主义与新区域主义影响,私人部门,包括非政府组织与市场逐步参与区域事务[14]。
模式二是特定任务型治理模式,治理主体是灵活的,既可以是地方政府,也可以是政府根据任务特征安排的专门机构,可能是政府分支机构、专设机构,也可能是民间组织或市场主体。治理层次是多样的,根据制度特征可改变现有制度,灵活地创造新的治理层级,提高治理效率。而由于现有制度内在缺陷或是任务特殊性,治理主体可能存在功能及权力上的交叉重叠。但不可否认的是治理主体是多元的、网络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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