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治理研究跨公共管理、地理学、城市政治学、社会学及经济学等学科[6],使得“治理”一词用法丰富多样,但核心在于“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并随不同尺度的地理概念叠加,形成“城市治理”“区域治理”“大都市区治理”等概念。
2.1.1 治理
治理早期作为统治(government)的同义词出现[7],而后在多学科交叉研究中逐渐剥离,形成若干定义,包括最小政府、公司治理、新公共管理学、善治、社会控制治理(socio-cybernetic governance)和自组织网络治理六个分支[8]。其中,最小政府以政府为立足点,认为实现政府花费减小就是治理[9];公司治理则认为治理的主要原则包括信息公开性、完整性及民主负责制[10];社会控制治理认为其可理解为社会—政治系统中出现的某种结构或模式,不能被简化为单主体及一类特殊的主体群[11]。也有定义侧重于关注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的关系,认为治理代表着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共同社会决策。诸多定义对治理内涵的理论认同基线,是将其定义为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8]。治理最早出现在政治学领域,随后被纳入经济学范畴,并在“公司治理”中被结构化地抽象为政府—市场—社会的理论模式。而今,治理作为社会管理层面的抽象化概念,认为政府、市场或社会公民在社会事务处理上均存在盲目性与决策失效,因此必须通过形成公私伙伴关系实现善治。
绝对政府控制的科层式治理及市场控制的市场治理均为理论模式,而现实生活中治理模式表现为公私不同程度混合治理,即多中心治理(network governance)。(www.xing528.com)
2.1.2 城市治理
城市是最基本的地域管理单元,与治理相结合丰富了城市政治学的学科内涵。亨德里克斯(Hendriks)将城市治理定义为通过制度化的设计与安排,去塑造有效的、正确处理城市问题的能力,其中涉及政府与非政府部门(non-governmental actors)[12]。城市自此成为学术“包涵体(inclusion)”,“治理”范畴与主体可通过城市边界界定。
现有文献中对于“城市治理”或“城市管治”的概念阐述并不多见。值得一提的是Laurila将城市治理与社会福利相联系,认为那些发生在城市范围深刻影响社会福利条件的活动是城市治理的核心所在[13]。虽然研究视角不同,但是强调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处理城市问题的互动是其基本出发点。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以城市为基本管理单元,城市政府目标、权力空间范围、对私人资本的依赖程度使得城市治理形式因地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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