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按其来源可分为银行不良贷款和融资租赁公司不良贷款。这两个不同来源的不良贷款在处理时的方法也是有所区别的。银行不良贷款的规模比融资租赁公司的不良贷款规模要大得多。处理不良贷款通常有如下方法。
1.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理
自银行业产生以来,不良贷款就成为一个永恒的话题。我国不良贷款情况自然十分严峻,国外银行,包括欧美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同样受不良贷款的困扰。不良贷款没有国界,是银行业普遍存在的难题。
不良贷款的处理方式,除商业银行自身内部消化外,开放不良贷款处置市场、将不良贷款的处置置身于统一的国际市场中,几乎是世界各国处置不良贷款的共同特点。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处理不良贷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美国银行处理不良贷款的措施包括一些常规性方式,如坏账准备与核销、债券调整等;也包括一些创新方式,如“好银行”/“坏银行”模式、证券化等。
(1)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单笔贷款或资产组合作抵押发行有价证券。具体说就是由银行将其持有的流动性较差的同类或相似贷款组合成若干个资产库,出售给专业融资公司,再由这些融资公司以这些资产作为超额抵押,发行资产抵押债券、抵押优先股或抵押商业票据等,银行获得证券发行的收入,而抵押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归入融资公司的特殊账户,再由融资公司从该特殊账户定期支付证券的利息和本金。
利用证券化的方式处理不良资产的优势是加快处理速度以及处理方式更灵活。目前,证券化处理不良资产的障碍是,大部分不良资产不具备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因此缺乏市场吸引力;另外,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缺乏合格的评级机构,使得不良资产难以定价,这也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障碍。
(2)不良贷款剥离
不良贷款剥离是指,将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在价值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市价原则从原金融机构的资产中剥离出去,交由另一家独立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和处置,以达到降低不良贷款的目的。这与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成立重组的信托公司(RTC)处置不良贷款和后来美国大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好银行”/“坏银行”模式有相同之处。
我国在1999年也相继组建了华融、信达、东方和长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分别接收、管理和处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1996年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经过多年经营,其资产处置速度和效率虽然都达到了国际较高水平,但也存在局限性,具体表现在:
1)处理能力有限。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只有四家,其处理的不良贷款只是冰山一角,而相当大比例的回收难度更大的不良贷款仍旧滞留在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内,包括经济过热时期发生的拆借、房地产投资形成的不良贷款等。
2)处置难度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的不良资产不能真正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运作,因为缺乏高效专业的中介机构、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完善的法律体系。除了这些外部环境以外,从不良贷款本身来说,其中可持续经营和施以长期投资的不多。(www.xing528.com)
3)处置成本过高。
我国不良贷款的剥离是按照账面价值的定价方式进行的,这种剥离方式难以锁定最终损失,也难以对不良贷款的处置成果给出一个合理的评估,其结果导致不良贷款的评估价值和实际价值相差甚远,形式上体现的必然是处置不良贷款的成本高、效率低。
(3)建立处置不良贷款交易中心
建立处置不良贷款交易中心是指在全国建立一个公开的交易场所,专门从事不良贷款的买卖活动。交易中心本身并不买卖不良贷款,也并不决定资产的价格,而只是作为非营利性的金融中介机构,为不良贷款交易提供一定的场所和设施,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并对资产、交易进行周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保证资产交易顺利进行。
目前还不具备不良贷款交易中心的运行条件,主要障碍:第一,不良贷款的证券化条件不成熟,没有机构将不良贷款打包成证券数量充足、品种齐全、结构合理、流动性充分的产品;第二,缺乏专业性中介,即缺乏沟通不良贷款的所有者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第四,缺乏买家,即不良贷款证券化后的投资人;第五,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由于不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在近期建立处置不良贷款的交易中心也是很难做到的。
2.融资租赁公司不良资产的处理
融资租赁公司不良资产表现形式之一是物化的租赁物。收回租赁物要比追索承租人的担保人责任或执行承租人的抵押财产更加快速、简便,所花费的成本要低得多,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处理不良资产的形式,往往都是从收回租赁物入手。
(1)诉讼
融资租赁公司由于没有银行的强势地位,且其行为多为市场竞争程度所左右,因此,在承租人拖欠租金不还超过一定限度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一般都会在采取极端措施之前,通过沟通、协商、展期等措施求得问题的解决。在这些措施都无效时,融资租赁公司才会求助于法律收回租金或租赁物。
承租人在应诉时,往往利用法律允许的范围,采取提出管辖异议、上诉等手段达到拖延的目的,即便出租人胜诉,有些承租人也会采取藏匿租赁物或设置种种障碍的手段来阻挠执行。更有甚者,有些地方法院具有浓厚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不支持和配合外地法院在当地的执法行为,导致融资租赁公司处理不良资产的成本提高。
(2)收回租赁物
融资租赁公司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改变“执法难”给自己带来的高成本现状,往往采取资产保全的方法,绕开诉讼环节,对租赁物采取事先侦查、掌握规律、精密部属、闪电行动的方法收回租赁物。
只要租赁物能够收回,一般来说,融资租赁公司是能够控制风险的。但前提是,承租人的首付租金应该超过承租人不还租金直至收回租赁物这段时间内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之和。按照行业内的经验,首付租金的比例应该不小于租赁物价格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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