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是以一定费用借贷实物的经济行为。在这种经济行为中,承租人从出租人处获得了某种物品的使用权利,为自己创造价值;而出租人通过转移物品的使用权从承租人处获得一定的报酬,通常把这种报酬称为“租金”。
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从出租人处购买了物品(租赁物)的使用权,或出租人通过出卖物品(租赁物)的使用权而获得租金的这种经济行为称为“租赁”。我们注意到,发生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围绕着租赁物使用权交换的交易中,有一个不变的东西,那就是租赁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变,它仍然控制在出租人的手中。这也是传统租赁的显著特点。
据有关历史资料记载,中国租赁的这种经济行为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距今已有4000多年历史,经历了各种社会形态,至今仍然延绵不断,可见其生命力的旺盛。
租赁伴随着中国文明史的发展一路走来,租赁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所演变。在租赁行业,我们经常能听到这样几个词,即“传统租赁”、“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关于它们之间的种种区别的研讨,也经常在有关高峰论坛、杂志媒体上听到或看到,有关“传统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区别,意见始终不统一。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租赁概念的理解,因为,目前我们能够找到理解租赁概念的最权威论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此法用第十三章和第十四章两章的篇幅分别介绍了“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除此之外,它并没有涉及经营租赁合同的问题。据此,我们可以将租赁分为两类,一类是租赁,另一类是融资租赁。(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二百一十二条是这样描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这个定义中传达了这样的概念:首先,租赁合同涉及两方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其次,签订一个合同,即租赁合同;第三,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获利的来源是租赁物,即承租人通过对租赁物时间上的占有来获取收益,出租人通过出售租赁物的被占有时间获得租金。据此,我们知道,租赁交易中的要素是两方当事人和一个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条是这样描述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这个定义中,传达了这样一些概念:首先,融资租赁交易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其次,选择权的问题,即只有承租人才具有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权;再次,出租人的义务和权利,即出租人的义务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而出租人的权利是,从承租人处获得租金作为自己的对价;最后,两个合同,即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因为出租人要向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这其中必定要签订一个“买卖合同”。据此,我们知道,融资租赁交易中的要素是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
对照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收取租金的基础是出售租赁物被占有的时间,我们发现,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收取租金的基础变成了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而提供的资金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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