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2 刑事诉讼程序
为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以达到揭露犯罪和惩罚犯罪的目的,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了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
1.立案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检、法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自首或自诉人起诉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决定进行侦查或者审理的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和必经程序。立案应具备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两个条件。
2.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已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起诉
刑事起诉,是指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起诉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之一。刑事起诉,按照行使起诉权的主体不同,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刑事诉讼活动。
自诉,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司法解释对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规定如下: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引起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引起被害人死亡、重伤的除外);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此外,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
4.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依法起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1)第一审程序。
是指依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理并且作出裁判的程序。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判,无论审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首先要适用的都是第一审程序,它是对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刑事案件根据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第一审程序又分为第一审公诉案件审理程序和第一审自诉案件审理程序两种。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法院直接接受公诉机关的起诉而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程序。在审判结束后,公诉人或被告人等拥有抗诉、上诉权,对本次审判的裁判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均不进行抗诉、上诉时,第一审程序才是终局审判的程序。第一审程序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五个阶段。一审程序的五个阶段有着各自特定的活动内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庭调查是要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法庭辩论主要应侧重法律适用,即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已构成犯罪,应当定什么罪名,以及是否应当给予刑罚处罚和应当从重还是从轻等方面;让被告人作最后的陈述,这是在合议庭评议、判决前再给被告人一次行使辩护权的机会;随后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判决。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对这一诉讼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能否将案件交付庭审。经审查后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不宜交付法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有足够的证据”是自诉案件开庭审判的必备条件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完全由自诉人承担。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判并作出判决。当然,在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简易程序。实际上就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简易程序的意义在于节省人力、财力和时间,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其一,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是法律规定的轻微的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其二,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其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很短,应在受理后20日以内终结。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就审判程序而言,一审程序是最重要的程序,一审程序进行得好,就会减少不必要的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www.xing528.com)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也叫上诉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检察院的抗诉,对下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第二审程序不是每个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没有当事人的上诉或者检察院的抗诉,就不会发生第二审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上诉权的人只要不服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就有权依法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引起第二审程序。人民法院不得以其上诉理由不正确或不充分为由而不接受上诉。但抗诉则不同,《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必须是“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实行两种原则:一是全面审查原则。即对上诉、抗诉的案件进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全面审查。二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决所判刑罚的原则。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实行这一原则,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保证两审终审制的正确贯彻执行。
二审法院审理后,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死刑复核程序。
是指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和核准的特殊程序。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极刑,是刑罚种类中最严厉的刑种。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两审终审之外,对判处死刑的案件特设了复核程序,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待死刑案件的极其严肃、谨慎的态度。对于死刑判决有两种执行方式:一是立即执行;二是缓期两年执行,即我们所说的死缓。但无论哪种执行方法,都是死刑判决,都要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关键是死刑判决的核准权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核准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后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4)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与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性质相似,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
5.执行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是指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处理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其特点在于:执行具有合法性,即执行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正确执行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具有及时性,即判决、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立即执行;执行具有强制性,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一切机关和个人都有约束力,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机关有:人民法院、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刑罚、罚金和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监狱负责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对未成年犯判决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拘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等判决、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执行。担负一定的执行任务的看守所、拘役所均隶属于公安机关。
对于死刑的执行。死刑是一种剥夺罪犯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无论判处和执行死刑,都必须十分慎重。为了从司法程序的最后一关保证正确地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程序作了特别周密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应由监狱收监执行。因为罪犯在收监前,多半都在看守所羁押,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把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等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未成年的罪犯,应当送交未成年人管教所执行刑罚。
对于被判处拘役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关的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当地已设立拘役所的,公安机关将罪犯送到拘役所执行;没有设拘役所的,可以在看守所内执行。
对于被判处缓刑的执行,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考察。罪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应对考察机关的监督考察予以配合。
对于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罚金、没收财产的处罚,由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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