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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及代理人问题简介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指由原告起诉、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国家行政机关。关于诉讼代理人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中已作了详细介绍,行政诉讼法与其规定是一致的。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及代理人问题简介

14.3.1 行政诉讼法概述

1.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对争议问题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作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既有别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和途径,又有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或方式相比,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隐含着两种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具有恒定性。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也就是说,在我国只允许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起诉行政机关,不允许行政主体起诉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也不允许行政主体反诉。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实就是法院的主管范围,具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和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是以概括的方式确立行政诉讼受案的基本界限,以肯定列举的方式列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各种具体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有: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此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在以肯定列举的方式列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同时,在该法第12条以否定列举的方式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针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案件;针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件;针对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的案件;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案件。

3.行政诉讼参加人(www.xing528.com)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起诉或者应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这里应当明确,行政诉讼参加人不同于行政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更为广泛,它不仅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而且包括证人、勘验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原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原告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相对一方,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人;原告必须是在法院受案范围内提起诉讼的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等的规定,行政诉讼原告的其他情形如下: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作为原告的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由实际上的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指由原告起诉、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必须是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了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五种不同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共同诉讼人,是指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且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行政案件的一方或双方的当事人。法律规定共同诉讼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对同一行政争议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同时,也是为了能够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个人或组织,而且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行政诉讼代理人。关于诉讼代理人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中已作了详细介绍,行政诉讼法与其规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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