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5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分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审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和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也是进行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遵循的程序。普通程序包括的阶段依次是:(1)起诉和受理。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给予司法保护的行为。受理,是指法院在审查原告的起诉书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2)审理前的准备。为了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为了使被告做好应诉的准备,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书副本发送被告,告之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同时告诉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另外,审判人员在对诉讼材料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使法院最终能够作出公正的判决。(3)开庭审理。开庭审理也称法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分为: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判等阶段。各个阶段之间是紧密相连的,这些阶段的先后顺序和主要任务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是法定的程序,任何人不能随意变更。
2.第一审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在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在第13章规定了对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制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体现了诉讼经济的原则,它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又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
简易程序通常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而且审理期限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都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在6个月内审结。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只需由一名审判员审理,在3个月内结案。
3.第二审程序
由于我国程序法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一审案件,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如果提出上诉且符合上诉条件,该案将进入第二审程序。民事案件的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其内容包括上诉的提起和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以及上诉案件的裁判,具体内容与第一审程序相似。
4.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由于特别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原告的起诉,而是由于当事人的申请,其目的只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或者权利是不是存在,这些案件本身都没有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当事人,所以,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权提起上诉。
5.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它可以发生在判决、裁定的执行过程中或执行终结后,所以它是一种对错误裁判进行事后补救的程序,其目的在于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www.xing528.com)
6.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它主要解决以金钱给付和有价证券为标的纠纷的案件。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其诉讼标的只限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这四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才能适用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其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间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享有申请权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具有明确合法的申请形式和理由;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而且是相对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破产,通俗来说,就是企业法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破产还债是债务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对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通盘整理清算的一种法律制度。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受理,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给债权人的特定的审理程序。它是一种独立的程序制度。民事诉讼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只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要求时,应当在7日内受理立案。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同时进行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进行破产还债程序。并在受理后的10日内通知债务人,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业务;法院组织成立清算破产财产组织;依法清偿债务。
7.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的活动。执行程序是由于当事人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规定的法律义务而发生的,因此不是每个具体案件的必经程序。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必须以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执行根据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执行必须是义务人逾期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是指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因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为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行为。申请执行的条件是: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有执行内容;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经届满,义务人仍未履行义务;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申请执行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被执行人实行的强制履行义务的方法和手段。它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也是执行工作的关键所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措施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申请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等。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致使执行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执行终结不同于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是对生效的法律文书暂时不予执行,等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还要恢复继续执行;而终结执行则是永远不再执行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终结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而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况。
8.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和海商、海事案件所适用的特别规定。它并不是独立的、完整的诉讼程序,而是一种补充性规定,与前述各种程序是特殊与普通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本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规定的,则适用前面所述的诸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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