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3 民事诉讼参加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等。
1.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一般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共同应诉的当事人就叫做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诉讼形式。
3.诉讼代表人(www.xing528.com)
诉讼代表人,是指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诉讼代表人制度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两种。诉讼代表人制度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具体诉讼由代表人进行而不是由全体当事人进行。二是诉讼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诉讼当事人,又是代表人。由于诉讼代表人也是当事人,所以他们同诉讼结果、同被代表的当事人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这也决定了诉讼代表人在保护了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决定了诉讼后果要由诉讼代表人和被代表的当事人共同承担。这些特点诉讼代理人是不具备的。
4.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本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具有两个法律特征:一是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参加诉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二是参加诉讼的时间为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开始。
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以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人。他既不相当于原告,也不相当于被告,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加到诉讼中来的。
5.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其诉讼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诉讼法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将代理人分为三种,即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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