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2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确立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民事案件的分工问题。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依据的原则是:有利于公正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便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便于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的管辖可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案件的性质和影响的大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大量的案件一审都由基层人民法院承担。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和它认为应由自己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www.xing528.com)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选择管辖和协议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被告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但是,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特定标准确定案件管辖的法院。如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来选择处理争议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的合同纠纷案件,并且仅限于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选择。协议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个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在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法院为管辖法院,这叫做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或者当事人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如因当事人申请全体回避等,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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