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3 我国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
量刑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量刑的一般原则是: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酌定情节是人民法院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累犯
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的除外。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前后两次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后罪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后罪必须是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3.自首和立功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构成一般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人民法院裁判的行为。(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如实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与重大立功。(1)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较多的一般罪行或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的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方法,酌情决定执行刑期的一种刑罚制度。我国刑法按数罪被发现的不同时间,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数罪并罚的处理方法: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刑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www.xing528.com)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时发现有漏罪的,采用“先并后减”。即先对新发现的罪进行判决,然后把原判刑罚与新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时又犯新罪,采用“先减后并”。即先对新发现的罪进行判决,然后把原判还未执行完的刑罚与新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5.缓刑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符合法定的其他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不是刑种。其适用条件是: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犯由公安机关考查,由缓刑犯所在的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缓刑犯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严重违法,也没有发现漏罪,考验期满,原判的刑期就不再执行,并予以宣告。
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期,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缓刑犯有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漏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期,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严重违法,即违反法律或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6.减刑、假释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可以减刑,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应当减刑,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犯罪分子: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适用假释的条件:(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且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3)犯罪分子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假释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把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期,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在考验期内发现假释犯还有漏罪,应当撤销假释,把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期,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假释犯在考验期内严重违法,即违反法律或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7.时效
我国刑法中的时效,又称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司法、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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