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这条规定确立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刑。
13.1.2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所固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全过程的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刑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条规定确立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也就是说,什么行为是犯罪,犯什么罪,判什么刑,都由刑法明文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刑。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www.xing528.com)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中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贯彻和体现。《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说,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同样性质和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量刑上应当一视同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者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
3.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按照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