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4 离婚
1.正确处理离婚问题的原则
正确处理离婚问题的原则是:(1)保障离婚自由。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依法准予离婚。(2)反对轻率离婚。离婚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会对本人、子女、家庭和社会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协议离婚规定了明确的条件,要求当事人慎重处理离婚问题。(3)保护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女方及子女的利益。
2.离婚程序
离婚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自愿离婚;二是只有一方提出离婚而另一方反对离婚。两种情况下的离婚,程序各不相同。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属协议离婚,适用行政程序办理。《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协议离婚夫妻双方须自愿签订离婚协议。
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修订后的婚姻法列举了调解无效,应予离婚的几种情况: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www.xing528.com)
有关离婚的特别规定。《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承担着保卫祖国的重任,因此,法律特别尊重他们对离婚的意见,对现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殊保护,这对安定军心、巩固国防具有重要意义。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还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探视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离婚只解除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探视。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探视权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视子女,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
4.离婚后财产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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