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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中的夫妻、子女、继父母和收养关系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夫妻关系夫妻是家庭的基本成员,夫妻关系是构成家庭关系的基础。修订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可以因依法解除而终止。

家庭关系中的夫妻、子女、继父母和收养关系

12.5.3 家庭关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是夫妻关系,此外还有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和祖孙关系等。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1.夫妻关系

夫妻是家庭的基本成员,夫妻关系是构成家庭关系的基础。

夫妻间的人身关系。(1)姓名权。《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都可以保持自己姓名的独立,不因结婚而改变。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2)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条规定虽然适用于夫妻双方,但主要是为了保护已婚妇女按自己的意愿学习、就业或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禁止丈夫对妻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和干涉。(3)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新修订的婚姻法还特别增加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专门强调了夫妻间的相互义务。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等。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夫或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子女的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是一方的或是双方的收入,也不论收入的多少,双方都有平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处理。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关于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于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该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指夫妻双方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互相供养。当一方因患病、年老等引起生活困难时,对方应承担扶养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

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父母子女关系(www.xing528.com)

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几方面: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是无条件的,而对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是有条件的。如果成年子女没有能力或基于某种原因不能维持生活,父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适当给予物质帮助。《婚姻法》还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指子女在精神上和生活上对父母的关心、帮助和照料。修订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非婚生子女是指合法婚姻关系之外所生的子女。《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也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关系可以因依法解除而终止。解除收养关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程序。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的关系。《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弟姐妹间的关系。《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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