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最重要、最广泛的法律事实,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都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来实现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要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主体资格要件。《民法通则》规定,只有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从而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法人在其章程、条例规定的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业务活动范围内进行活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超出了业务经营范围,其行为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把预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志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意思相一致。(3)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要符合宪法、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指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善良风俗、习惯、公共秩序,以及不允许损害公益事业和利益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行为人内在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1)书面形式。是当事人借助书面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也称书面的法律行为。它包括文书、证书、合同书、证明、信件、电报和电传等形式。(2)口头形式、是指采用语言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它包括当面交谈和电话对讲以及通过录音等来完成。(3)其他形式。它主要指下述两种形式:第一,推定。推定也称为推定行为,是指他人可以根据当事人有目的、有意义的行为而推定其真实意思表示。第二,沉默。是指当事人以不作为的方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www.xing528.com)
从民事行为无效的不同法律后果看,可以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有效条件的各种民事行为。对于这种民事行为,无论当事人的意愿如何,都是无效的,而且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一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实、违背自愿原则所为的民事行为。其主要包括两种: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这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当事人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无效的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即为无效。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行为人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具体而言,当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1)返还财产。一方当事人因无效的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2)赔偿损失。有过错一方当事人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双方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应收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者。
2.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制度。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以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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