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2 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法,是指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金融关系,是指在货币资金融通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社会经济关系。它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金融管理机关组织、管理、调控金融活动产生的金融管理关系,也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补充与协作关系,还包括各类金融机构与广大客户之间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资金融通关系。相应的调整这些关系的法律体系,便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的,以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投资法、保险法、票据法、货币法、外汇管理法为主干的金融法律体系。
1.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1995年3月18起施行,共8章51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的流通;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由此,我们可以将人民银行的职能概括为三个方面,即服务职能、调节职能和监管职能。
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的发行和流通管理也是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之一,人民币的发行必须坚持统一发行、计划发行和经济发行原则。统一发行,是指人民币的发行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发行权,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决定。计划发行,是指人民币发行依照科学的计划进行,不得滥发。经济发行,则要求人民币的发行量要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不得为弥补财政赤字发行货币。人民币流通管理,首先指各单位必须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同时,对于伪造、变造货币,运输、持有伪造、变造货币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人民币的合法地位。
2.商业银行法(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共9章95条。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这种特殊商品的企业法人,其高负债的特点,决定了商业银行必须在注重资产经营的效益性的同时,注意社会性和流动性。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其设立、经营等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以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合法利益。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进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但是,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接管期间,中央银行采取的主要措施有:注入一定的资金;撤换被接管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调整其经营策略、经营手段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宣告破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