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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障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政府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障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

11.2.1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它与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共同构成公平竞争法律体系,从而成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政府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由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规范竞争行为,保护正当经营;二是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三是明确法律责任,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和监督检查(www.xing528.com)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采用假冒或伪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等。

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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