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3 关于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与实施,对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处罚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2.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包含:拘留和劳动教养。拘留是特定的行政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习惯性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机关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包含: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财产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包含:罚款,没收财物。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包含:警告,通报批评。
3.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在我国,法律或者法规规定有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或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才是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www.xing528.com)
在我国,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包括:法定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经特别决定而获得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4.行政处罚的程序
(1)决定程序
决定程序中的共同程序,这是指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中都共同必须遵循的程序,包括: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简易程序是指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违法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有法定的依据;对公民是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处罚、对单位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处罚。简易程序的主要过程包括: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告知当事人权利;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备案等。
一般程序。即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当遵循的程序。一般程序的主要过程包括: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的送达等。
听证程序是我国行政处罚法新规定的,是指行政机关处理案情较复杂或者较重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为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一种程序。它是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的一种有效措施。听证程序适用于以下几种较重大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处罚;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听证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一般应公开举行听证;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当事人亲自参加听证或委托1~2人代理参加听证;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制作听证笔录,并由当事人签章;听证结束,主持人提出听证结果报告,报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2)执行程序
这是行政机关对受处罚人执行已生效的处罚决定的程序。对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对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如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冻结的存款划拨抵交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罚款,应实行决定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制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自己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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