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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民政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及治安管理职责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民政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及治安管理职责

10.4.2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民政法律制度

1.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于1993年2月2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实施。

(1)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的。

(2)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承担的义务有: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提供所知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及证据;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不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公民和组织为维护国家安全,有权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超越、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任何人不得对此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3)违反国家安全法的法律责任

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的境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根据其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可分别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2.治安管理处罚法

我国当前社会治安的总体形势较好,但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的社会因素仍然很多,破坏社会治安的违法案件仍呈上升趋势,大学生学习和掌握《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做到自己守法,还要带动他人守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包括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附则,共6章119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方面规范、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使人人懂法、守法,既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自由,又不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造成侵害;另一方面规范、指导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在有效惩治违法行为的同时充分保障人权。该法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生活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保障。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基本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处罚种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细分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共四类,110多种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行为作了较为合理的分类,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外国人适用)等。行政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分为5日以下、5~10日、10~15日,并规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行政拘留适用的细分体现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的慎用。

处罚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专设“处罚程序”一章,分三节对调查、决定和执行程序作了规定。在调查程序中,规定了告知权利、表明身份、回避等程序。在传讯时间上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了听证程序和救济程序。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被处罚的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暂缓执行。

执法监督。《治安管理处罚法》专设“执法监督”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诱骗、欺骗等非法手段搜集证据。法律同时规定,在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刑讯逼供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还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违反的11项规定,以及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人民警察应回避的3种情况。例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罚款,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等,均规定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责任及时处理。

3.集会游行示威法(www.xing528.com)

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该项权利必须依法行使。如果不经允许就随意进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甚至在活动中使用暴力,势必会造成社会混乱、人心涣散的局面。为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使全国各族人民能更好地集中精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公民以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包括总则、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36条。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律。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细则》是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行政法规。

《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立法目的。在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法》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依法保障原则。对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二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三是和平进行原则。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进行,不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

《集会游行示威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专用的道路和水路。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这里的居住地,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了暂住登记并持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不予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许可:第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第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第三,煽动民族分裂的;第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以及其他事项进行。

4.道路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是每个人在生活中都容易遇到的问题,直接影响每一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学生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不仅做到自己遵守交通法律规则,而且要积极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促进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守法意识的增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包括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124条。国务院配套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同时生效。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原则:一是依法管理原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无论是主管部门履行职责,还是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及有关纠纷的处理,都应当依法进行,以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二是以人为本、与民方便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机动车通行规则、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抢救费用的支付等方面都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该法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遇到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当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道路通行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道路通行规则。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均应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则: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上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以下7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营运机动车的;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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