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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范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处于母法的地位。教育基本制度《教育法》从我国实际需要出发,借鉴当代世界各国的经验,规定了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明确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这为教育法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教育法》:规范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

10.4.1 教育法律制度

1.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处于母法的地位。

《教育法》涉及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一系列根本问题,内容十分丰富,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教育的性质、地位、方针和基本原则

《教育法》第3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这就明确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教育在社会中的地位是直接关系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教育法》明确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并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要求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应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这些措施就为保障教育的优先发展地位奠定了基础。

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的原则;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利的原则;国家帮助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残疾人等处于不利境地的地区和群众发展教育事业的原则;教育改革及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兴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原则等。这些原则从不同方面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本质特征。

(2)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法》从我国实际需要出发,借鉴当代世界各国的经验,规定了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具体包括:以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为主体的学校教育制度;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及教育评估制度等。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设立条件

《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明确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时,教育法要求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www.xing528.com)

(4)受教育者的权益保障

《教育法》为保障受教育者受教育的权益,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具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5)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对不按预算核拨教育经费及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行为,破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财产和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向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乱收费和摊派费用的行为,乱办学、乱招生及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行为,向受教育者乱收费的行为等一系列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形式及执法机关。这为教育法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于1998年8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1)高等教育的任务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高等教育的种类和形式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3)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在办学过程中,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享有的自主权包括: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等。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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