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2 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也有的称为监督行政,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政协及各民主党派、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是否合法或适当实施的监督。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就使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具有广泛性、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有:
法律监督。监督宪法、法律、法规和决议、命令的执行情况;撤销与同级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规范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审议同级政府提出的法律、法规草案。
工作监督。审查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进行视察和检查、办理公民来信来访和申诉、监督政府处理人民代表的提案和意见、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提出质询和询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人事监督。即选举、任命和罢免政府组成人员。
2.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实施的法律监督。这是属于平行关系的外部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的监督主要有:查处行政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对监狱、看守所、劳改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对行政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追究违法、渎职、侵权和犯罪的行政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纠正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
3.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专门监督机关、主管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这是一种最经常、直接、简便的监督方式。
行政监督主要有三种:(1)一般监督。这是上级政府对其下属的全面监督。其监督方式主要有:工作报告、调查和检查、审查和审批、考核、批评和处置、备案审查等。(2)主管监督。这是指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方式主要有:工作报告、工作检查、审批、审查、专项检查等。(3)专门监督。这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专职从事监督的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4.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
“政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简称,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它通过政协会议、工作视察、听取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等,对行政工作进行监督。各民主党派是我国的参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多党合作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通过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广泛发挥监督职能。
5.执政党的监督
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是党对国家行政机关实行领导的方式之一。党的监督主要有:通过国家机关内部设立党组织,保证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通过各级行政机关的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党员干部进行监督;通过任职于国家和行政机关的党员模范地遵纪守法,严格按行政法规办事等,实现全面的监督。
6.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各种社会团体、组织和人民群众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它是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式。社会监督主要采用批评、建议、检举、控告和申诉等方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