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 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三层含义: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公务的行为(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果、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分类
根据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这一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在我国,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按照有关程序制定发布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和外事等各类法规。行政规章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通常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类。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制定发布的行政规则的总称。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决定、命令。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其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惩戒、行政裁决和行政合同等。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作为予以强行处置的行为。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严格遵守行政法规范并作出一定成绩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的行为。行政惩戒又称行政制裁,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政相对人,依职权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运用其职权依法处理特定民事纠纷的行为。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与行政相对人达成的协议。
3.行政行为成立的条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行为的主体应合法。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成立的首要条件。任何行为都是由一定的行为主体进行的,行政行为也是如此。行政行为的主体包括两种:一种是行政机关;另一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公民。
行为的权限应合法。即行政行为所涉及的范围、限度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限度之内;行政行为的手段、方式符合法定要求;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作为该行政行为客体的物或行为,否则所作行政行为无效。(www.xing528.com)
行为的内容应合法、适当。即行政行为对权利义务的处理必须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由裁量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原则等,不超出法定范围。
行为的程序与形式应合法。行政行为的程序与形式是指行政行为实施的过程、步骤和必须具备的法定形式。这也是保证行政行为正当、合法的必要条件。因此,凡是法律、法规规定了必经程序和必要形式的,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尚未作规定的,也应依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采取适当的程序和形式。
4.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如下特点: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发生和解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没有统一的划分方法。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通常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强制执行、直接强制执行两大类。直接强制的适用范围广,强制性更直接,造成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适用直接强制必须十分慎重,遵守严格的条件。
5.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而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程序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对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办许可证、执照、资质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规定下列事项不能申请复议: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对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行政复议程序。首先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须符合以下步骤与要求:行政复议的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就不得再行要求复议甚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申请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申请复议。其次是复议受理。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复议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之一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复议申请书内容不全的,应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的,申请人可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对复议申请不予答复的情况下,有责令其受理或答复的权力。最后审理与决定。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审理的法律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等,在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复议案件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限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补正程序的不足及撤销、变更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四种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终局的复议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复议决定即发生执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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