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国家公务员
1.国家公务员的含义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据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职务可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类:领导职务类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由同级权力机关选举或决定产生,有一定的任期,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进行管理。其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公务员,是国家公务员中的主要部分,依法以委任或聘任形式产生,一般无任期限制。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国家公务员享有如下权利:身份保障权、执行公务权、工资福利权、参加培训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辞职权、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国家公务员承担和履行如下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义务,依法执行公务的义务,忠于职守的义务,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义务,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3.国家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www.xing528.com)
国家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是指公民经过法定程序担任一定行政职务从而构成的行政职务关系。其产生主要有四种方式,即:选任、委任、调任、聘任。
国家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是指公务员在职期间,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职务关系的内容(职权、职责等)发生变化。公务员身份仍然存在。引起行政职务关系变更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罢免、撤职、免职、辞去领导职务、降职、转任、调职、升职,以及其他情形,如轮换、挂职锻炼等。
国家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于发生某些事实或行为致使行政职务关系不能继续存在。引起行政职务关系消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辞退、开除公职、离休、退休、被判刑罚、丧失国籍、死亡。
4.国家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确认
一般情况下,与国家行政主体之间具有行政职务关系的人,自然可以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公务行为。
在具体操作上,首先应以行政职务关系和公务人员资格为前提,然后综合考虑时间要素、名义或公务标志要素、公益要素、职权与职责要素、命令要素等相关因素,才可能正确地认定某一行为的性质,并确定法律后果的归属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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