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国家行政机关
1.国家行政机关的含义
国家行政机关是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由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组成。
2.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根据行政主体这个定义,结合我国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有: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www.xing528.com)
3.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所享有和对某个领域或者某方面行政事务按照一定方式进行组织与管理的行政权力。它是国家行政权的法律转化形式,它只属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无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固有职权,取得固有职权的行政主体,称之为职权性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就属于职权性的行政主体。另一类是授予职权,得到授权的行政主体可以称之为授权性行政主体。授予职权主要授予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在行政职权行使时,这类授权性行政主体所占比重很小。不同的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职权的内容和形式尽管有所区别,但总的说来,行政职权大致包括以下内容:制定规范权、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奖励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合同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行政委托权、行政处分与追偿权等。
国家行政机关对其所拥有的行政职权不得自由处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一定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定的相应主体行使,未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转移。另一方面,行政职权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否则就是失职,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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