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3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包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权利与义务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等基本观念。
1.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法治观念”与“法制观念”。“法治观念”是一个“大”概念,主要强调的是依法治国的理念;而“民主与法制观念”中的“法制观念”是一个相对“小”的概念,主要强调的是法律制度对社会与公民的作用。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民主是个多义词,它可以指国家的政治制度,也可以指公民的民主权利,还可以指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但是,就其基本含义而言,民主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制度,民主的本意是大多数人的统治。
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新型的民主,是符合民主本意的民主,它是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同时也包含按照法律和制度办事的要求。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和目标,要求有充分的民主、完善的法制。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没有民主与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换句话说,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根本保证。发展民主、制定法律需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代表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发展方向,并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将党的正确主张、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为实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了保障。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治国方略,而要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就必须加强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密切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与前提,决定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持续、稳定、有序地推进,人民当家做主才有切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2.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观念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树立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某种权能。法律权利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权利享有者依法有权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权利享有者依法有权要求他人做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权利享有者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依法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
法律义务,是法律上关于义务主体应当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表现为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被禁止做出一定行为,以维护国家利益或保证权利人(有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法律义务有以下三个特点:义务承担者依法必须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做出一定的行为;义务承担者依法必须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义务承担者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义务,义务承担者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法律权利表征利益,是主动的;法律义务表征负担,是被动的。它们是法律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又相互对应(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互为存在的条件,没有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也没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相互转化(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的,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的)。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的。一个社会的法律权利总量和法律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如果把权利作为数轴的正侧,把义务作为数轴的负侧,则权利每前进一个刻度,义务必向另一方向延展相同的刻度,权利的绝对值总是等同于义务的绝对值。一个为社会履行义务量多的人,必然社会应赋予其更多量的权利,这种量的对等关系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本标准。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功能上是互补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对同一主体同时贡献着启动与抑制、激励与约束、主动与被动、受益与付出两种机制。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限内进行,比如,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也从不同的角度确认了这一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之后,他们就把这一口号确立为资产阶级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并用宪法的形式把它确定下来,最早记载在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里。这一宣言的第6条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
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这三个方面综合起来,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完整理解。
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要求所有公民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在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核心要求。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和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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