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2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它孕育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不断发展,虽然曾受“左”倾错误的严重干扰,但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核心、具有中国特色、相对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主要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和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特别行政法则指适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如国防、外交、公安、人事、民族、宗教、文化和教育等方面都有行政法律法规,这都是针对特定部门的行政法。
民商法。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和一般民众关系最密切的法,通俗来讲,是调整老百姓事务纠纷的法。在我国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等。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以往的法律体系中,商法不够突出,近几年有所加强。目前我国的商法主要有《保险法》《证券法》等。(www.xing528.com)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包括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和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等。
程序法(诉讼法)。程序法是对实体法的运用。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的程序法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仲裁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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