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救助制度的原则
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要遵循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还应当根据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自身特征,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1.反贫困原则
贫困在国际上有两个标准:一是绝对意义上的贫困,即缺乏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条件和手段,没有生活必需的食物、衣服、住所;二是相对意义上的贫困,即相对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差距而言的贫困。我国人口众多,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贫困问题较为严重。我国目前要解决的主要是绝对贫困问题。虽然改革开放30年以来,贫困者数量占人口总量的比例有所下降,但其绝对量仍然很大,而且在城乡人民生活水平逐年普遍提高的同时,贫富差距也在不断拉大,两极分化日渐严重,我们的社会确实还存在为数不少的贫困者。通过社会救助的实施,应当力争在短期内消灭绝对贫困,同时也应当尽可能减少相对贫困。这是现代国家对实施社会救助制度的最低要求。
2.尊重生存权原则(www.xing528.com)
在社会救助制度中,生存权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生存的保障义务由国家履行;二是国家制定了与其经济状况相一致的生存标准;三是国家采取使低于生存标准的人达到这一标准的具体措施。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根据生存权原则,对国家在物质保障方面的职责、行使保障职能的专门机构、保障的对象、范围、标准,保障方法和实现程序,以及专门机构在行使保障职能时的权利与义务,各主体的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定。
3.积极救助原则
国家在制定社会救助制度时,只以社会成员的生活条件及状况为出发点面向全体公民,而不会以社会成员的职业、阶层等为依据。只要社会成员符合救助条件,国家和社会就应当积极实施救助,并在资金上给予保证。
社会救助不是建立在恩赐、施舍、怜悯基础上的单纯的、消极的赈济,而是通过“生产自救”等积极的救助方式,把扶贫和自力更生有机结合起来,使被救助者能感到自己获得救助是一种劳动报酬,从而维护了他们的自尊,激发贫困者自强、自立、自主的主动精神,发展被救助者的谋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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