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优待的性质和对象
(一)社会优待的性质
社会优待,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上提供的各种优惠和照顾。社会优待具有相对性,该项待遇的提供主要是相较普通社会成员而言的。在日常生活中,普通社会成员在获取机会、享有权利以及履行义务方面均具有平等性,必须共同遵循相应的社会规则。而优抚对象在某些领域却可以基于社会优待制度而享有一定的优先性或者获得一定的优惠。但这种优先和优惠其性质并非特权,也不是国家给予优抚对象的恩惠或施舍,而是优抚对象依法享有的社会性权利。如前所述,优抚对象依法履行了服兵役的宪法义务,为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作出了牺牲和贡献,换言之,其履行的义务超越了普通社会成员,但在此过程中其获得的机会和享有的权利却受到了相应的克减,因此通过社会优待制度在某些特定领域对其进行补强,这种补强不应被视为是特权的表现。另一方面,优抚对象所享有的社会优待待遇是以权利形式由法律固定下来的,该权利是国家和社会共同对优抚对象所负有的义务,二者都应当保障优抚对象该项权利的实现,而这正是社会优待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所具有的社会性的体现。因此,无论公交公司的性质是国有企业还是私人承包,范某作为伤残军人都有权利要求其提供免费乘车的优待待遇。(www.xing528.com)
(二)社会优待的对象
根据《国防法》、《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社会优待的对象包括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可见,社会优待的覆盖面非常广泛,囊括了社会优抚制度的所有保障对象。同时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49条的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有关人员亦依法享有社会优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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