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优抚与社会优抚法
社会优抚是社会保障制度之一,而社会优抚法则是指调整因社会优抚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优抚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优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优抚法是指一国法律体系中所有调整社会优抚关系的法律规范,而狭义的社会优抚法则是指以“社会优抚法”命名的法典。在我国,广义的社会优抚法十分丰富,对社会优抚制度的规范主要依靠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核心的各类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但由于立法的滞后等原因,尚不存在狭义的社会优抚法,由此导致对社会优抚的各项具体制度缺乏统一的规定,且法律规定的层级偏低,缺乏基本法的支持。因此,应当尽快出台专门的社会优抚法,这样不仅能够促进社会优抚制度的完善和进步,也有利于社会优抚法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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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优抚立法概况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抚恤优待的法规,政务院于1950年颁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褒恤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五个规定,明确了社会优抚的对象、方式、标准等内容,建立起了以军人及其家属为对象的优抚制度。这一时期的规定主要涉及优待和抚恤问题,后来逐步扩大到安置、养老等措施和服务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优抚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一批新的法规规章相继颁布。具体来说,《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对军队干部离退休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兵役法》(1998年修订)规定了军人的优待、抚恤、退役安置、退休养老等问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修订)发展和完善了死亡抚恤、伤残抚恤、优待制度;《现役军官法》(2000年修订)、《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规定了军人退出现役的安置问题。这些法规规章初步构建起了我国的社会优抚体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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