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拽回14条人命:严打时期的法庭故事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据理从黄泉路上拽回14条人命往事不堪回首,来日岂可蹉跎。在法庭上,张某迫于压力,又改口供称自己是杀人凶手。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定罪的。经过法庭内激烈的唇枪舌剑,李龙理由充分、严谨有力的“无罪”辩护被采纳,张某获得新生。在1983年“严打”那个特殊的时期,李龙先后使14个可能被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维护,其中3名无罪获释。

拽回14条人命:严打时期的法庭故事

依法据理从黄泉路上拽回14条人命

往事不堪回首,来日岂可蹉跎。此时的李龙只有一个想法:追回失去的20年光阴!当时的中国刚刚挣脱“无法无天”的时代。泱泱大国,尚没有一部健全的法律,李龙越来越不能平静地进行纯理论研究了。为了维护更多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实现自己的法理信念,李龙开始了兼职律师生涯。

1983年12月的一天凌晨1时,黄石一位老工人关闭自家窗子时,猛然发现有黑影从楼上坠下,便急忙下楼一看:不得了,一个女人坠楼身亡。经过警方的调查,该女晚上一直与男友张某在一起

沉重急促的敲门声响开张某家门,他顿时惊慌失措,翻过门窗,逃到了哥哥家。不料,哥哥知道原委后,执意让他自首。投案自首的张某一被收审,就受到了严厉的审问。面对凌厉的攻势,心理幼稚的张某答应“好好合作”。

不久,张某得知自己被定为“故意杀人罪”,万念俱灰的他忽然看到了看守所墙壁上的一句话:“请律师,找李龙。”他的家人找到了李龙……

张某跪在李龙的面前痛哭流涕:“不是我杀的。可他们说如果我认了,就不打我,就放了我。”李龙心中一紧,人的生命权益岂能随意剥夺?李龙决心为张某辩护。

孰料有关方面对李龙律师参与此案,十分不快,甚至一边到黄石市委去告状,一边对张某施压。在法庭上,张某迫于压力,又改口供称自己是杀人凶手。尽管如此,心情复杂的李龙还是冒着风险为张某辩护。

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定罪的。李龙就不信这个邪,调查出能证明张某无罪的有力证据:一、死者坠楼时极平静,没有遭暗算或谋杀时本能的恐惧叫声;二、按抛物线原理,死者若被身强力壮的男子推下去,应落在距墙角3米外,可死者尸体距墙角只有1米;三、据张某的口供,他致命的一拳击在女友肚子上,女友身高仅一米五几,而栏杆一米四高,这一拳是不可能将女友打下楼去,张某的口供事实不能成立;四、据死者姐姐说,案发当晚死者说自己要到很远很远的地方去,对死者房间勘验时,发现绝命书一封。

经过法庭内激烈的唇枪舌剑,李龙理由充分、严谨有力的“无罪”辩护被采纳,张某获得新生。

在1983年“严打”那个特殊的时期,李龙先后使14个可能被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维护,其中3名无罪获释。李龙因此名噪一时,他的“无罪推理”理论也得到充分的实践和肯定——即在法庭判决之前不能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要假定他无罪。他说:“在假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条件下收集材料,可以避免事先在思想上确认某人有罪只收集有罪证据而不考虑其无罪方面证据的片面性,可以保证材料的真实可靠性。”早在1958年自己因为写有关这方面的论文而打成“右派”,而今被中国法律界认可,李龙感到既伤感又有些欣慰,好在毕竟中国法制进程的大跨越让人高兴。(www.xing528.com)

与此同时,李龙夜以继日地从事法学研究。他的一篇篇论文相继发表在《法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等权威刊物上。这时候,许多名牌大学向他抛来“绣球”——1988年底,已是湖北师范学院政教系主任的李龙回母校武汉大学任教,同时,他没有放弃兼职律师的工作。李龙在采访时一再强调做律师只是兼职。毕竟法理研究得越深入,越需要放到实际生活中验证。

到武大的第二年,李龙就被晋升为法律系教授。1992年,武大成立了湖北省第七律师事务所,李龙出任主任兼法定代表人。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李龙率先提出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树立了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并坚持将该观点载入全国高校法学专业统编教材之中。

1992年,为使我国法理学学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原国家教委选定沈宗灵、张文显、李龙、刘升平和朱景文一起编写《法理学》统编教材,并在全国范围内改《法学基础理论》为《法理学》。该教材不仅使课程内容更加丰富,而且在体系上也有突破,改传统的纵向写法为横向体例,受到了法学界的普遍好评,在中国法理学学科发展史上有标志性意义。

1994年,李龙出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1996年,李龙在由自己主编的,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理学》中首次提出了法理学的完整学科体系,将法理学体系归结为“五论”:本体论、价值论、范畴论、运行论、关联论。纵观世界法学史,对法理学的理论分类做法不一,尽管其合理性不容否定,但存在不少缺陷——要么过于抽象,要么失之宽泛。而李龙所归纳的“五论”则在高度抽象的基础上,从学科构建必备的“本体论、价值论、范畴论”这一普遍原理出发,并结合法理学和整个法学的具体实际,克服了西方法学派要么研究应然的法、要么研究实然的法,并把其理论体系建筑在这种片面分析与论证之上的局限性,更具有代表性和科学性。2003年,在由李龙主编的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法理学》教材中,他进一步将上述的“五论”发展为“六论”,即增加了“发展论”,专门探讨法律发展的一般问题,从而使其构建的法理学学科体系更加完善。

2000年,浙江大学向63岁的李龙发出邀请,于是李龙的头上又多了一个帽子——浙大法学院院长。到任,他全身心地投入到研究和院长工作中,两年内为浙大法学院成功申报了两个博士点,实现了零的突破,还为该院很多工作、规划打下了基础。2004年,武汉大学确认李龙为享受院士待遇的7名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之一。

李龙深知孜孜以求的学术成就,应当在法学教育中得以社会化,以发挥其最大的社会效益。为此,他在探索法学理论前沿问题的同时,也在寻找法学教育的规律,并以独特的方式运用于法学人才的培养之中。李龙认为,新时期法学教育的改革关键在于更新法学教育观念,出路在于拓宽专业口径,重点在于加强基础、增强后劲,核心在于更新教学内容、突出实践环节,目的在于培养具有创造性的法学人才。

李龙常教导学生要博览群书,勤于思考,笔耕不辍,以写作促进读书,在读书中写作。不仅要了解学术前沿,更要创造学术前沿。在李龙看来,老师可分为三种:仅仅传播知识的老师,是三流老师;能够培养学生独立能力的老师,是二流老师;把学生带到一定境界的老师,才是一流老师。他说,所谓境界,就是学生具备创新能力和领先学术前沿的能力。

【注释】

[1]本文刊载于《教师报》2009年8月26日B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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