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创新讲坛第二期综述[1]
下午,由中国法学会和清华大学联合主办、法制日报社协办、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和清华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法学创新讲坛”第2期讲座在清华大学法学院隆重举行。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李龙先生以“人本法律观”为题做了精彩的主题讲演。继罗豪才教授在中国法学创新讲坛首次讲座奉献了“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这一行政法学的智慧盛宴后,李龙教授又奉上法学基础理论的学术大餐。两位评议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李林教授的评议独到、深刻。讲座由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刘飏出席并致辞。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周本顺同志非常关心和支持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并专门批示,要求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多出好成果,祝愿李龙教授讲演成功。同时出席会议的还有中国法学会前副会长刘法合、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孙国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中心主任李岳德、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曹士兵、湘潭大学党委副书记李伯超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施天涛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习根教授、法制日报社法学新闻部主任蒋安杰以及中国法学会的研究部主任方向、会员部主任梁毅、《民主与法制》社总编李明信、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主任张所菲、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负责人李仕春教授等参加了讲坛。首都高校的近两百名师生聆听了讲座,会场热烈。法学创新讲坛以推动法学研究创新为己任,以讲演内容是否有较大创新作为确定讲演人的硬标准,以演讲人申请和专家匿名评审为遴选工作机制,旨在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学术创新权威评价标准,并为法学界同仁提供完全以学术为导向的对话平台。
刘飏常务副会长在致辞中指出,由罗豪才教授领衔主讲的首次讲座获得了圆满成功,经过主流媒体强大的宣传影响力和“中国法学创新网”成功改版,创新讲坛本身已经从清华走向全国,有了个良好开端。本次讲座由李龙教授主讲人本法律观。人本法律观就是李龙教授诸多重大创新理论之一。在中央提出以“以人为本”为核心内容的科学发展观后,李龙教授以深厚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素养和敏锐的学术洞察力,较早提出并阐述论证了人本法律观,促进了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在法学研究领域的贯彻落实。刘飏常务副会长在致辞中还提出几点对讲坛的期望,希望讲坛以清华大学为基点辐射全国,不断拓展,注重将法学这一治国理政、经世致用学问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紧密结合,发挥示范导向引领作用,影响并带动全国各高校法学院所形成法学创新的潮流;希望讲坛立足国情形成中国特色,不断创新;希望讲坛以服务法律学人为本,不断奉献,把讲坛办成法学大师大放光彩与法学新秀崭露头角的“共同舞台”,全力打造成国内法学讲座的顶级品牌,切实成为推动学术创新、繁荣法学研究的重要平台。
李龙教授曾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为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现年72岁。在人权理论、法治思想、宪法理论、法学教育领域,李龙教授都有突出的贡献。特别是2003年以来提出的人本法律观,凝聚了他对人在法律中的地位、人对国家的责任的深刻思考。
2003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正式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李龙教授敏感地把握住了这一时代发展的脉搏。2003年底,李龙教授在《社会科学战线》上发表了《简论人本法律观》一文,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作了全文转载。(www.xing528.com)
人本法律观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体系性。李龙教授提出,围绕着人本法律观存在着一条规律,包含着一条原理,体现了一个理念,树立了一个方针。具体来说,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神本法律观—物本法律观—人本法律观”的发展历程;马克思主义法学内在地包含着“人是法律之本”这个基本原理;人本法律观集中地体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理念之上;这就要求树立“执法为民”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方针。人本法律观对立法、行政、司法等实践活动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只有在具体的立法、行政、司法活动中坚持以人为本,才能够使得法律真正能够以人为中心,实现法律的真正目的。
两位评议人对李龙教授的讲演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评论。李林教授认为,李龙教授的讲演博大精深、深入浅出、言简意赅。他从三个方面作出了评论:(1)人本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存在着一些简单化的认识,认为只有马列和其他领导人的原话才是马克思主义。我们应该放开思路,应当承认像李龙教授这样从头至尾用了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立场分析问题的学术研究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成果。(2)以人为本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民主应该成为我们思考法治建设的逻辑起点。(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前提,详细考察初级阶段时期的阶级状况、人民与国家的关系等问题对法学发展极为重要。
信春鹰教授认为,李龙教授的讲演深刻丰富,从中受益匪浅。她从两个方面作出评议。(1)人本法律观含义的具体化问题。法律和人是社会永恒的主题,人是万物的尺度。在不同历史阶段,即使是神本法律观盛行的时代,法律都是人制造的,都是以人为中心,因此人本法律观有其合理性。但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我们不能只关注抽象的人,而应该关心具体的人以及人的具体需求。只有在这个基础上,人本法律观含义的具体化才是科学的、合理的。(2)以制度化方式落实人本法律观。制度落实是最为关键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创造了“中国奇迹”。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物质财富增长的同时,人民的幸福感并没有同比例地增加。在当代中国,人本法律观的提出就让我们注意到人民的切实感受与需求,特别是公平问题。这对法律制定尤其重要,立法过程是个博弈过程,保障公平、信息公开在此过程中尤其重要。这都是以人为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具体落实。
【注释】
[1]本文系中国法学会对中国法学创新讲坛的报道,全文查看网址为http://www.lawinnovation.com/html/mjft/78817567256575.shtml.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