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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重构:法理学新思路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很显然,这种法理学体系无法适应和指导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中国法学发展。李龙十分敏锐地指出了这一问题,并身体力行地开创法理学研究的新思路。以往的法理学学科体系并无定论,而且见仁见智。法理学体系的“六论”使法理学学科体系得以成型并日趋完善。

体系重构:法理学新思路

四、体系重构法理创新

李龙在理学理论体系建构方面有着重要的创新。自20世纪50年代初以来到70年代末,我国法理学一直沿用前苏联的《国家与法的理论》的结构体系,其基本内容就是把国家与法作为法学的研究对象,过多地强调了“法从属于国家”的属性,把法理学的范畴过分简化。很显然,这种法理学体系无法适应和指导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中国法学发展。李龙十分敏锐地指出了这一问题,并身体力行地开创法理学研究的新思路。其时,李龙同法理学界先驱者同仁们已经开始了对法理学新体系的探索。1981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基础理论》开始摆脱“国家与法”的模式和结构。这种理论体系开始改变政治哲学体系的底色,既重视法的阶级性与政治色彩,也开始把法律科学的一些基础理论纳入到教材体系之中。1992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选定沈宗灵、张文显、李龙、刘升平和朱景文等人共同编写《法理学》全国统编教材,正式取代《法学基础理论》。由此,中国法理学这一学科体系正式确立,课程内容也更为丰富。

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李龙又提出了法理学的完整学科体系。以往的法理学学科体系并无定论,而且见仁见智。如霍尔把法理学分为法律价值论、法律社会学、形式法律科学和法律本体论四个部分;帕特森认为,法理学是法律的一般理论和关于法律的一般理论组成,等等。这些理论当然有其合理性,且有其独特的价值,但都存在过于抽象和宽泛的缺陷[13]。1996年,李龙主编的《法理学》教材正式提出法理学体系的“五论”,后又发展为“六论”,即:“本体论”、“价值论”、“范畴论”、“运行论”、“关联论”、“发展论”[14]。其中,本体论主要阐述法的本原、本质及其要素与功能,它是学科独立的基石;价值论分析法律价值的内涵及外延,将正义和秩序、自由与平等、公平与效益作为法的价值形态进行详尽分析;范畴论包括权利与义务、民主与法制、人治与法治、主权与人权、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五对基本范畴;运行论则从动态的角度论述法制的主要环节或运行阶段,主要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护法等环节;关联论则把法律置于社会现象的大背景中进行宏观分析,论述了法与国家、道德、政策、科技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发展论专门探讨法律发展的一般问题。法理学体系的“六论”使法理学学科体系得以成型并日趋完善。

宪政理论是李龙法理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1996年,李龙出版了中国第一部《宪法学基础理论》学术专著,系统地论述了宪法学基础理论。其宪政理论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强调宪法权威。李龙基于对中国宪政历程的认识,深刻地认识到在中国实现宪政,必须要树立宪法权威[15]。(2)重新阐释宪法规范,将宪法与宪政、主权与人权、国体与政体、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作为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创立了宪法基础理论体系。(3)揭示宪政发展规律,即立宪规律、行宪规律和护宪规律[16]。(4)系统论述了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形式理论。李龙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比资本主义民主有着无比的优越性,但迄今为止,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并未得到充分发挥。究其原因在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并未受到重视。李龙在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民主的论述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哈贝马斯等西方学者对民主理论的合理论述,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四种实现形式,即:票决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民主、谈判民主。其中票决民主旨在多数决策、主权在民;协商民主旨在实现广泛参与、集思广益;自治民主旨在实现民族平等、群众自治;谈判民主旨在化解矛盾、有效分配利益。这在四种民主实现中,票决民主是关键,协商民主是纽带,自治民主是基础,谈判民主是补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17]。通过对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形式的论述,李龙拓展了社会主义宪政理论研究。

【注释】

[1]本文刊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作者简介:王新生,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车英,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常务副主编。

[2]李龙:《李龙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5~196页。

[3]李龙:《李龙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5~144页。

[4]管颖、李龙:《日本宪法第九条及其走向》,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第114~126页。

[5]李龙:《人本法律观对中国法学发展的意义》,载付子堂:《法理学讲演录(四)》,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2页。

[6]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全国政法系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辅导读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8年版,第139页。

[7]李龙:《人本法律观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www.xing528.com)

[8]李龙:《李龙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8页。

[9]李龙:《李龙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9页。

[10]李龙:《李龙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9~302页。

[11]李龙:《李龙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6~184页。

[12]李龙:《论法律与和谐》,载《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第5~8页。

[13]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页。

[14]李龙:《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15]李龙:《宪法修改与宪法权威》,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第7~8页。

[16]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8~302页。

[17]李龙:《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形式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7年第4期,第4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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