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治探源融贯中西
李龙是我国法学界最早系统探寻法治思想的学者之一,他对法治本质的论述、对法治模式、良法理论的研究有着重要的影响。
李龙的法治思想首先表现在对法治本质的阐述上。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阐述法治的本质就必须清楚地界定法治与人治的本质区别,只要清楚地界定了两者的区别,法治的本质才会得以明确。李龙认为,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有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而在于是否树立了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即当法律同领导人的意志发生矛盾时,是领导人的意志高于法律,还是法律权威高于领导人的意志。当法律权威高于领导人的意志时,便是法治;如果个人权威尤其是权力执掌者的权威高于法律权威时,那就是人治。以法律权威作为区别人治与法治的标准,以法律至上作为分清人治与法治的分界线,正确把握住了在当代中国建构法治理论的关键,把握了法治建设的本质内涵。为了准确阐述法律权威问题,李龙进一步提出了法律权威的四要素论:法律至上、法律至圣、法律至贵、法律至信。在阐述法治本质内涵思想的过程中,李龙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将这一前瞻性的观点大胆地写入法学统编教材,在全国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有力地推动了法治思想在全国的传播,并被中国法学界广泛接受。在明确了法治的本质之后,李龙大力呼吁依法治国,提出依法治国不单纯是一个治国的方略问题,而是人民依法治理国家的理念、方略、原则和体制的总称。依法治国是治国之道,其伟大意义不管怎样估价都不算过高[8]。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而法律权威的意义就在于它是治国的依据、根据。
实行依法治国就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转变自己的执政方式。党的执政的实质就是领导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而依法治国正是实施党的执政方式的最佳方略。第一,执政党的活动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事实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已经在宪法中作了肯定。在确立依法治国方略以后,以前那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方式已不再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必须予以改变。任何现代国家都是由一定的政党来领导的,而执政方式都是在法治体制下实现的。尽管不同国家的法治的性质不同,但任何现代执政方式都应该与法治相结合。第二,依法治国的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主权,保障国泰民安、民富国强。第三,依法治国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政府转变职能,即由过去直接管理经济转变为宏观调控的间接管理,它要求改变过去的“政企不分”的状况,也要求改变“党政不分”的局面[9]。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一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法律与党的政策的关系,从主要依靠政策逐步过渡到主要依靠法律的方式上来;二是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关系,把党的正确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实现民主法制化、法律化的有机统一;三是正确认识和处理立国之本与治国之道的关系,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10]。(www.xing528.com)
李龙是最早论述法治模式的中国学者。1991年,李龙在《中国法学》发表《法治模式论》一文,系统地探讨了法治模式理论。他分析了古代中国法家的论述,指出中国古代法家所倡导的封建法治模式实际上是一种人治,他们重视法律作为治国的工具作用,主张用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统治人民,维护帝王的封建统治。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模式有经典意义,特别是他把法治同共和体制联系起来,指出法治包含了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法律应该在任何方面都应受到尊重而保持至高无上的权威。而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模式主要有两种模式:英国的“法的统治”模式和德国的“国家依法进行统治”的模式,前者强调法律至上,法高于国家,法官造法;而后者则认为国家大于法,国家依靠法律进行治理,国家在统治的过程中运用法律的力量予以保证。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模式则又有所改变,以法国为代表的新法治模式论认为,现代国家的法治应当主张“三权分立”、法律至上、法律秩序、国家机关严格按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多元政治”等内容。资本主义各国的法治模式各有所长,都有值得借鉴的地方,但不可照搬。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的模式在性质上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有着根本的不同,中国的法治必须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总的目标,并成为它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建设必须立足中国的历史条件、考虑中国的国情和中国的经济及文化发展水平,其要点包括:制定完备和完善的法律,确立法律的极大权威,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建立正常的法律秩序等。李龙提出的法治模式理论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作用[11]。最近数年来,李龙又致力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究,阐释法治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与意义[12],从不同侧面扩展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研究。
李龙继承和发展了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合理内核,结合中国社会主义的法制实践要求,进一步论述了良法理论。他指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所讲的“法”,应当是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要的“法”,是确保社会正义原则的“良法”。他的良法理论的论述为社会主义立法理论提供了标杆性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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