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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人权观念的发展与法律理论的探索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代人权观是以自由权为核心,第二代人权观是以社会权为核心,现今已发展到第三代人权观,即以生存权、和平权和发展权为核心。李龙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包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思想的研究,也是促成他人本法律观得以提出的重要方面。

以人为本:人权观念的发展与法律理论的探索

二、法理核心以人为本

李龙的法理学思想的核心内容就是人本法律观。可以说,人本法律观的提出是李龙数十年学术研究的思想结晶与精华。李龙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与方法,在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思想及对法律的性质、人权思想、法治思想、西方传统法学理论及中国传统法学思想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之后,全面系统地阐述人本法律观的基本内容,形成了独树一帜的法学理论。

早在大学求学期间,李龙就曾在《光明日报》等报刊上发表了《论无罪推定》、《论社会主义民主》等学术文章。由此可见,在李龙开始思考法学问题的时候,即已开始萌发了人文关怀、人权保护的思想。在深陷囹圄的年代里,李龙更是对人权保护、人文关怀有刻骨铭心的感受与认知。李龙出狱之后,即开始了对人权、人道主义与人本法律观相关内容的研究。

人本法律观的建构必须是建立在正确认识法律本质的基础之上。建国之后,由于受“左”倾思想的长期影响,法律学界对法律的本质的认识一直存在着偏差,只承认法律的阶级性,否认法律的社会性与公益性,认为法律只能是阶级斗争与阶级统治的工具,除此别无它用。1988年,李龙发表《公益法论》一文,首次提出了“公益法”的概念。指出法律有两类不同的分法:一类是调整人同自然界和全社会的关系,其目的在于保护和促进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保护和发展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可称之为公益法,其本质属性是社会性;一类是调整阶级之间的关系,其本质属性是阶级性,目的在于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可称之为“权力法”。公益法是人类社会的必然产物,它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共同劳动的实践中形成的,并经历了由自发到自觉、由习惯到法规的发展过程,即使在阶级社会里,它仍然面对全社会,既对统治阶级有利,也对被统治阶级有利,而且从发展趋势来看,公益法的内容越来越丰富,范围越来越广泛,并成为人们生活和社会发展之必需,就是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它仍然会得到发展[2]。公益法理念的提出,冲破了法律只具有阶级性的禁锢,重新使人们考虑法律的公益性及其价值,为后来的人本法律观开创了法律思想的源流。

毫无疑问,人权理论是人本法律观的至关重要的内容。李龙是我国法学界在改革开放后最早研究中国人权问题的著名法学家之一。曾几何时,人权被当做资产阶级的思想受到批判,即使是在改革开放初期,提倡人权也曾一度受到批判,人权研究一时被视为畏途。基于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的准确理解与把握,也基于人的尊严的维护,李龙义无反顾地研究人权,不遗余力地倡导人权。李龙曾主持了国家重点研究项目“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并作为执行主编主持了《人权的理论和实践》的撰写工作。这一百余万字的皇皇巨著系统地论述了中国人权理论与实践的重大问题,在中国人权法研究史上独树一帜,获得了教育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并获得了国务院社会科学领导小组主持的新中国成立50年来第一次社会科学成果评比中获得重大项目奖。他发表的许多关于人权理论的学术论文,引起了学界的重视和关注。李龙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和辩证的分析方法,科学地揭示了人权的含义、本质、特征和正确认识、处理的方法。李龙人权思想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概念与性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和与生俱来的,而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产物,是历史地产生的。人权作为人的权利,绝不是超阶级的、抽象的,而是具有阶级性的。人权具有范围的广泛性和实现的真实性,人权的目的就是人的解放,人权也是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第二,提出了正确处理国际人权问题的法学见解。人权既具有历史性,也具有现实性;既要看到发达国家人权保障比较充分的一面,也要看到其不足之处;既要看到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权保障水平普遍偏低的现实,也要看到近年来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趋势;既要将人权看成主要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防止和反对他国借人权干涉内政,也应看到国际人权的监督和保护的进步意义。只有科学、客观地考察和分析一国人权的现实状况,并在尊重一国主权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推进人权建设国际社会的人权状况才会在和平环境中发展。否则,借保障人权之名,行侵犯人权之实,必将会事与愿违,被少数别有用心的国家利用,从而构成对国际人权的践踏。李龙的这种辩证分析为正确处理国际人权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学术思路。第三,最早大力提倡第三代人权的思想。根据国际学术界对人权的分类,人权观的发展经历了“三代”。第一代人权观是以自由权为核心,第二代人权观是以社会权为核心,现今已发展到第三代人权观,即以生存权、和平权和发展权为核心。李龙是我国最早关注生存权、和平权和发展权的人权学者之一。1992年,李龙撰文称生存权是首要人权[3],全面阐释了生存权的主要内容。他对和平权的阐释及对发展权的研究一直处于国内人权研究的最前沿[4]。(www.xing528.com)

李龙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包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思想的研究,也是促成他人本法律观得以提出的重要方面。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李龙即着手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出版了中国第一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律思想导读的著作,并相继出版了《毛泽东法律思想研究》、《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反思》等学术著作。与此同时,李龙也对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与中国法律文化传统进行了深入研究。李龙主编《西方法学名著提要》、《西方宪法思想史》、《西方法学经典命题》等学术著作,对西方人文主义法学理论有着准确而深刻的把握。他先后发表若干学术论文,对中国古代的法学思想特别是古代的人本主义文化传统进行了颇为深入的研究。正是有这一系列理论研究作为基础,经过数十年的学术积累,他的人本法律观的内容体系得以逐渐形成。

2003年,中共中央正式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确立了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从各个领域深深地影响和改变了中国社会,也对学术界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其中在法律思想领域,直接催生了人本法律观。2004年在南京的一次学术研讨会上,李龙率先提出人本法律观的概念,当即得到了与会学者和专家们的赞同。此后,李龙发表了多篇学术论文,并于2006年正式出版《人本法律观研究》一书,全面论述了人本法律观的主要内容。他的人本法律观的提出,受到了全国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亦得到了众多学者的赞同,也吸引了相当数量的学者投入到以人为本法律思想的研究中来。2007年5月,全国法理学年会在武汉大学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学研究者集中讨论“以人为本与法律发展”问题,进一步推进了人本法律观的研究。他的人本法律观的提出,也得到中国政法系统的高度评价。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把人本法律观纳入到全国“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的学习材料中,在全国政法系统内讲授。《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社会科学报》等报纸及《人民论坛》、《政治与法律》等期刊对人本法律观进行了大量的介绍和宣讲。同时,李龙在全国法学家系列讲座中及在全国30余所大学法学院巡回讲演,系统讲述人本法律观的相关内容。《法理学讲演录》等著作对李龙的报告进行了载录[5]。可以说,人本法律观是以李龙为代表的中国法学研究者的集体智慧的结晶,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中国的最新发展”[6]

人本法律观是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在法学领域的体现和运用。人本法律观立足中国国情,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为基础,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保障人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根本目的的科学体系。人本法律观的立论依据是:人是法律之源;人是法律的主体;人是法律的目的;人是法律的关键;人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内容与发展;人的社会实践是检验法律的唯一标准。人本法律观的基本要求是:合乎人性、尊重人格、体现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7]

人本法律观创造性地运用了马克思关于异化的理论,解决了如何正确论述“法律的本质”的难题。在过去,通行的说法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在没有对立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法又是什么呢?人本法律观给出一个清楚的解释,那就是:法律本因人的需要而产生,但在阶级对立社会里,它异化为统治阶级意志而成为压迫人的工具,一旦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成为法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时,法律又回归于人。就是说,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论断本身是正确的,但那仅仅是阶级对立社会特有的现象,是法律异化的结果。一旦异化被消除之后,法律又回归于人,成为人民意志的体现。与此过程相对应的,法律观也随之发生变化,即:神本法律观→物本法律观→社本法律观(或国家为本法律观)→人本法律观。应当说,人本法律观的提出是中国法学界创立中国自己的法律观的一次伟大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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