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法律观和中国法律的发展
人本法律观是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法律理念,其与中国法律发展的走向存在着紧密的关联。人本法律观既是对人类法律文化遗产的科学总结,也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或者至少可以说,反映甚至可说是代表了中国法律发展的方向。
我国之所以提倡以人为本,目的在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中特别需要发挥法律功能。
法律功能的发挥,关键在于树立科学的法律理念,首先在立法中要始终遵循科学的法律理念,制定出良法。我国应当树立人本立法观,在人本法律观的指导下,不但要继续强调立法应遵循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重视立法程序的公正性、公开性、参与性,也要重视立法的人性化,而且还要鼓励公民为了追求利益而积极参与立法或主张权利,促进立法主体多元化,更要优化立法机构,提高立法工作人员的素质,让人的全面发展和彻底解放早日成为我国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和谐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让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体系之间协调统一。同时,应当确立人本司法观,人本法律观应当成为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推进司法改革的根本指针。人类法制的每一次进步都与不同程度的以人为本的司法实践紧密相关,司法过程中的以人为本是人类法制文明的重要尺度。因此,人本司法观是实现当代中国司法现代化的根本理念和必然要求。人本司法观要求司法制度和程序的设计应当以维护人的尊严为出发点,充分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司法的具体运作过程就当体恤人性的弱点,顾及人的内心感受。总而言之,人本司法观最简单的描述就是珍惜人的生命和自由,保护人的财产,重视人的精神利益,做到“尊重人的价值、维护人的权利、关注人的生存、重视人的发展”,真正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精神。(www.xing528.com)
人本法律观是以中国国情,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为基础、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以保障人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根本目的的科学体系。
【注释】
[1]本文的作者为蒋银华副教授,见《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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