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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事人主义到能动司法:推动中国司法职业化进程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主义的引入也使得律师行业迅速发展起来,推动了中国司法职业化的进程。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能动司法”,强调法官要注重审判的社会效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有重回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之倾向。因此,当前的能动司法只能是以当事人主义为基础,由职权主义来补强的混合诉讼模式。

从当事人主义到能动司法:推动中国司法职业化进程

三、能动司法与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是西方的两大诉讼模式,对应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职权主义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动性,诉讼围绕着法官对案件的调查为主线而展开。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通常采取纠问制的诉讼程序,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导下进行举证和论辩。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不同,它更强调诉讼当事人的作用,诉讼是在双方当事人的主导之下进行的,法官处于一种消极被动的地位,中立地进行审判,而不对诉讼的进行予以过多干预。两种不同的诉讼模式产生于不同的文化背景中,与两大法系的成文法和判例法传统也是分不开的。

我国的诉讼模式经历了一个从职权主义到当事人主义的转变。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的人民法院奉行的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法官享有在诉讼中的主导权,可以依职权全面调查、搜集证据,在庭审的过程中以询问、讯问为主要方式,着重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以有效解决纠纷为价值取向。这种诉讼模式过于强调法官对诉讼程序的干预,致使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超越法院职权的现象:有的法院将本不应该以司法方式解决的问题揽入司法渠道,有的法院不适地承担起与司法审判职责截然无关的经济社会职责,有的法院找案源、抢管辖,等等,给司法权威的树立带来了负面影响。[9]同时,由于职权主义对法院主动性的强调,也给法院带来了沉重的财政和工作负担。[10]于是,伴随着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颁行,我国正式引入了抗辩制,将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完全下放给双方当事人和律师,使得法官对诉讼过程的干预大大减弱了。程序正义得到了重视,通过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得到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主义的引入也使得律师行业迅速发展起来,推动了中国司法职业化的进程。司法改革为中国法治建设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www.xing528.com)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能动司法”,强调法官要注重审判的社会效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有重回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之倾向。从重视司法的消极被动到重视司法调解,在审判方式上来看确实有回归职权主义的可能。但是,从理论层面分析,完全的能动是不实际的,我们不能回到建国初期过分能动的模式上去。至少,从司法程序的启动上来看,它必然是消极被动的,法官的积极主动性不应当涉足到程序领域中去。因此,当前的能动司法只能是以当事人主义为基础,由职权主义来补强的混合诉讼模式。在实践领域,这种能动更多地是体现在法官对调解的重视,而不是法官去过分干预案件的审理过程。事实上,两种诉讼模式各有优劣,采取更适合我国的诉讼模式才是最重要的。因为,“法学人和法律人都不是在为自己设计和提供产品,而是为广大的当事人,为中国。对于当事人来说,最重要的关切不是哪种主义在绝对意义上更好,而是能比较公道有效地解决自己的问题”。[11]因此,坚持在正当的程序下法官适度地能动,才是我国能动司法应当追求的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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