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服务大局”观念
在探讨法治的政治性这一问题时,我们必然要从法本身的政治性谈起,法是法治的前提。法的本质决定了它应当服务于大局,也决定了法治的推进离不开政治、经济大局。
“服务大局”一词本系政治范畴,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话语。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部分,“服务大局”反映的是法与国家大局的内在联系,它表明了法决定于并服从于和服务于经济、政治大局这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法律的发展必然要服务大局,法治建设也必然要服务大局,这是崇尚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所要遵守的原则。何谓大局?国家大局者,乃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大局也,专指国家的根本利益和根本任务。服从并服务于大局,是法律的历史使命,是法律发展之生命线。如果一国法律不服务于国家大局,将失去其维护政治统治的功能。马克思曾深入论证了法与政治、经济的关系: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甚至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决定于经济基础,又服务于经济基础。基于此,法律应当服务于经济政治的大局,力求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历史的经验同样可以证明这一命题。以美国为例,在1929—1936年震惊世界的经济危机中,国家遭受重创,两党争论不休,致使国会搁置总统罗斯福提出的议案达580次之多,在近300个法案中仅通过200多个,大大延迟了时局,致使经济危机的影响直至1936年才结束。总统罗斯福新政提出的法案,实质上是以国家干预自由竞争的手段来缓解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最终也取得了一定效果。这一事例从正反两个方面都体现了法律服务国家大局的重要性。同样发生于美国的2008年的金融危机,美国国会通过了7000亿美元紧急援助法案予以应对,再次论证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服务于其经济大局之事实。
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法律服务大局的特征就是由其法律的性质来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服务国家大局是其历史使命,也是其维护人民利益的必然要求。大局集中表现为整体与全局的利益。在我国,大局也就是国家和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利益。因此,法律应当以大局为重,自觉服从大局,坚决服务大局。(www.xing528.com)
在当下,讨论法的政治性往往有阶级决定论之嫌,且常常会招致这样的误解:这种法的本质理论就是纯阶级斗争工具论。事实上这完全是两回事。纯阶级斗争工具论把法律看成纯粹的阶级斗争工具,他们把法看做阶级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法律工具论;而法治的政治性,强调的是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将法律作为治国之依据,将法学作为治国之学,其目的是达致法治的理想。同时,必须指出的是,纯阶级斗争工具论强调法律的单一功能,即阶级专政的功能;而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法律包含两大功能:一是政治职能,二是社会职能,并且“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职能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2]因此,法的政治性是与法的社会性同时提出的,法律本质上是两者的辩证的统一,而且法的政治性以其社会性为基础。
法的政治性决定了法治的政治性。之所以强调法治的政治性,其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法治必须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为前提,为动力。离开了民主政治的土壤,法治即使可以成为“众人之治”,也不可能成为“良法之治”。不能表达民意,无法实现法之价值的法治,最终只能使法治流于形式。要建立法治国家,就必须强调其民主政治基础,就必须实现人民对政治的广泛参与,使人民成为法治力量的源泉。因此,偏离政治的法治实质上是不存在的,也是不可能的。从这个意义讲,作为政治性含义的“服务大局”实质上是法治发展的生命线,也是法律发展的生命线。事实上,法治与政治的依赖关系,不仅仅可以通过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视角予以阐述,也可以通过西方资产阶级学者的理论予以证成。下文将通过探索西方从古典到后现代学者的代表理论,对法治与政治关系的发展、法律自治的产生以及理论悖论予以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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