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运行机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护法制度
法律的运行机制是任何法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个环节大致都相同,但因国体、政体和国情的不同而相互有所区别。社会主义法治在性质上是前无古人的新的运行机制,又吸收了世界法治文明的精华,因而具有下列基本特征:第一,鲜明的政治性与广泛的人民性的统一。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运行的机制中的每个环节都在党的领导下,并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其政治性不言而喻;同时,其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不仅直接体现人民的意志、保护人民的权益,而且始终以人民的满意度作为其运行的标准。鲜明的政治性与广泛的人民性的有机统一,生动地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强大生命力。第二,时代精神与基本国情的有机统一。我们认为,无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整体形象,还是运行机制中的各个环节,首先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离开国情谈法治,实质上是空中楼阁,甚至会像马克思早就指出的那样会在硬邦邦的东西面前碰得头破血流。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精神。当今时代,在理论上是大交流、大碰撞、大融合的时代,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绝不是一个封闭系统,它具有开放性,要有分析地汲取世界法治文明的精华,但这种汲取是以符合中国国情为基础、为前提的。第三,科学性和正义性的统一。讲法治,本身就是讲科学,因为法治有一个严整的理论体系,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具有科学性才能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同时,正义又是法治追求的价值目标,因此,自古以来,人们都称法学为正义之学。正如古罗马法学家所说:法学就是关于正与不正的学问。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还有其他一些特征,这里只列举三个方面,仅为说明其运行机制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运行机制中,立法处于首要地位,它是前提,也是基础,所以无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董必武同志便把“有法可依”作为社会主义法制中心环节的“依法办事”的第一条提出来。这里涉及的理论问题很多,诸如立法体制、立法原则、立法程序、立法规划、立法技术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立法强调的是三条: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尽管它已建立,但要进一步完善。二是树立与贯彻良法治国观念。早在两千年前,亚里士多德就明确强调过良法,毛泽东同志也重视良法,因此,良法是法治的关键。三是依宪立法问题。我们经常讲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这固然是对的,但忘记了最重要的一条——依宪立法。依法治国实质上是依宪治国。忘记了宪法,何谈法治,何谈法制统一?!
行政执法涉及面广,直接涉及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我国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执法的执法单位,应按党的十七大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政务公开。为此,就要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树立“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理念。“严格”就是执法态度要“严肃”,执法纪律要“严明”,适用法律要“严谨”,认定证据要“严密”。“公正”是执法的核心,既讲实体公正,也讲程序公正,并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文明”,首先要求执法者有较高的文明素质,要求他们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道,举止端正,语言文明,行为规范,树立“执法者是人民贴心人”形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司法的价值与司法的目的有机结合,达到社会和谐,称之为和谐司法,又称协商性司法或协调性司法,这是对世界法治文明的科学总结,也是我们国家的性质和构建和谐社会所决定的。因此,在新时期新阶段,和谐司法已取得明显成效,不仅在化解民事纠纷上调解与和解率达80%左右,而且出现不少生动事例与创新做法,如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贯彻调解原则,而且把人民调解制度与司法制度直接衔接起来,首创了人民调解的司法确认机制。从已确认的90多个案件来看,当事人基本上无反悔情况,自动执行情况良好。这里的关键是在于贯彻了执法为民的理念,在于以人民的满意与不满意作为衡量司法制度好坏的最高标准。我国在深化司法制度改革中,应依照现行的宪政体制,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使我国的司法更加符合中国国情,更好发挥法律适用的功能。司法是国家最后一道防线,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兴衰和人民的直接权益,其改革必须慎重进行。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础上,使司法更加贴近人民,成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保护伞。
守法是法治运行的目的。它既包括全体公民的“普遍守法”,更包括国家机关的“依法办事”,既包括个人行为必须以法律为准则与尺度,更包括领导干部的严格守法。应该说,我国公民的守法观念正在增强,普法教育促使了不少公民拿起法律武器来保障与维护自己的权利,并涌现出不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士。但必须看到,树立公民的守法观念,切实遵守法律还有一个过程,普法教育还有待深化。
护法,这是法治运行的重要过程。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是庞大的,既有国家监督,也有社会监督;既有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和司法的监督,也有行政机关的自身监督,如行政监察、审计等,也有司法机关公、检、法的相互监督;既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有公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按理讲,我国的监督体系是完整的,队伍也是庞大的,关键在于如何形成合力,切实搞好反腐倡廉工作,要使之制度化、法律化,真正做到政令畅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运行机制涉及面广,很难说得清楚,何况还在改革的过程中,有待于实践的证明。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任何体制改革都必须符合中国国情,都必须贯彻以人为本原则,都必须有利于科学发展。世上没有最好的体制,只有最符合国情与人民利益的体制;只有如此,才能发挥体制的优越性,因而也就是最好的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因为符合中国国情,坚持以人为本,必将在民族复兴的进程中发挥特殊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还在形成过程中,有待我们在实践中深入研究,这篇提纲式的短文,仅供同行作参考,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罢了。(www.xing528.com)
【注释】
[1]本文刊载于《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
[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41年版,第1页。
[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41年版,第46页。
[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41年版,第1页。
[5]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日报出版社2007年版,第28页。
[6]《管子·霸言》。
[7]《尚书·五子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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