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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优势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法治经验马克思主义化的生动体现。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点,也是最大的优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优势

三、实现路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在2009年召开的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共中央在致词中明确提到:在实践中,我们已经形成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反映人民意志,顺应时代潮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法治经验马克思主义化的生动体现。

法治道路问题,从本质上看就是人们常说的法治模式问题。纵观世界,法治模式形式多样,至少有六种。最早的是英国法治模式,对西方世界影响极大。其法治模式是自然形成的,按照哈耶克的说法,就是“自生自发”。这是英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既没有借鉴外国的经验,也无法从书上找到现有的答案,因此它比较稳固。第二种就是法国模式,在“疾风暴雨”中创建的法治模式。它是按照法国法学家提出的理论与当时的实践相结合而确立的。法国这种法治模式的特点是:大破大立。但由于它基本上符合法国之国情,虽然效率不高,然而在动荡中还延续至今。第三种模式是美国式的,其特点是效果较好。它既吸收了外国的有益经验,也发挥国情优势,突出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崇高地位,人们称美国法治模式为“宪法主治”。还有一种是日本模式。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建立了军国主义政权,发动战争,结果以惨败告终,后在美国的干预下,制定了新宪法,其具有明显的战败国特点,按第9条中的有关规定,日本今后不能参与战争,因此人们称之为“和平宪法”。此外,一些阿拉伯国家信仰伊斯兰教,有的也宣布实施法治,因而出现了一种新的法治模式,其特点是宗教高于政权。严格地讲这已不属于法治范围。还有一种短命的所谓法治模式,英文中称之为rule by law,这就是希特勒当年所称的法治。这实质上是一种法西斯统治,谈不上什么法治。从以上六种法治模式可以看出,法治同一国的国情有直接联系,或者说国情决定法治模式,就是说,有什么样的国情,便有什么标准的法治模式,在国情与法治的关系上,国情是第一位的。

那么什么是国情呢?一般讲,国情包含如下八大要素:一是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二是生产关系的性质,三是人口的状况,四是民族构成;五是风俗习惯,六是地理、气候,七是各地区发展状况,八是文明程度。当代中国的国情是: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不高,国家各地区、各民族发展不平衡,人治的传统和残余依然存在,人口众多、农村人口占有较大比重等。面对上述国情,我们显然不能照搬西方各种法治模式;鉴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也不可能有现成法治模式,只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历经半个多世纪、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努力,我们终于形成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和顺应民意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即中国法治模式。这就是,广大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施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以政府为主导、上下结合、稳定推进,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里要重点讲明的是三个问题,即政府主导、上下结合、稳步推进。

一是政府主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点,也是最大的优点。政府主导,就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人民政府,在建设法治国家中起主导作用。为此,我们已经制定和实施了构建法治政府的十年规划,并在这个基础上,首先确定了政府职能的转变,由过去的“官僚型”转变为“服务型”政府,由以往的看领导脸色和行政命令办事转变为“依法行政”,并以“严格、公正和文明”为执法理念。其次,在上述基础上,推动和促进依法治国落实到各个领域与基层。就是说,我们讲的社会主义法治,先从政府做起,然后再影响全国。因为政府涉及面广大,并掌握各种政府资源,完全有能力推动。当然,共产党领导的各级人民政府本来就该“执政为民”,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宪法赋予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也是时代对政府的迫切要求。何况,在中国搞依法治国,也只有政府才能推动。因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能是一种自发的行动,更不可能是无组织的活动,所以政府主导就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www.xing528.com)

二是上下结合。这是引起争论的焦点问题,有的说搞法治应先从底下开始,因为基层面少,即使出现问题,也能及时纠正,也便于中央掌握。也有人说,应先从中央搞起,有了示范,底下照办就是了。两种说法,都有一定道理,都有一定片面性。因为一个国家是个统一体,尤其法治建设涉及各个方面,不存在从哪里搞起的问题,也不存在上下的问题,因为都要依法办事,全国是一盘棋,心须上下结合,大众一心,才能使法治有生命力。如果这里是依法办事,那里是官僚主义;中央搞依法行政,村里搞一言堂,那算什么法治国家?因此,建设法治国家必须上下结合,共同行动,沿着一个目标,才能有希望。当然,中央要起表率作用,党要起主心骨作用。以民主为例,要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国家民主,以尊重党员权利,促进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在依法治国这个大问题上,领导干部更要起带头作用。正人先正己,领导者依法办事,必将带动更多的人依法办事。就国家民主而言,民主实现形式要多样化,既要重选举民主,也要重协商民主,并要深化自治民主,其中包括基层群众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同时,要把民主与民生、民主与人权,特别是民主,与法治紧密结合起来。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离开民主的法治,就会蜕变为专制的工具;离开法治的民主,必然导致无政府主义。这在世界各国和我国都是有过教训的。

三是稳步推进。这是中国国情决定的,也是法治成功的一条规律。中国受封建制度统治几千年,再加上经济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因素,就更需要稳步推进。在这里,社会稳定是个大问题,正如邓小平早就提出的那样,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丧失。以后他多次谈到这个问题。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发展、稳定和法治的辩证关系是极为重要的,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保障,法治是原则和方略。当然,稳步推进法治并不是置之不理,而是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政府实现法治有个十年规划,司法体制改革有个中央文件,最近中央又决定在全国普遍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其目的都是为稳步推进和深化依法治国的进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民族复兴的必由之路,前途必然光明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关键在于始终贯彻以人为本。以人为本,这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精华。尽管在不同类型国家有不同的内容甚至有本质的差别,但对于尊重人、关心人、保护人,就是说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法治的标志这一点有着共同点,而社会主义法治都把这个问题放在更高的位置。当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以人为本,有其特定的科学内涵,从外延来看,以人为本中的“人”是指人人,即全体社会成员,从内涵来说,则指人民,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律活动的出发点与落脚点,要求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过程中,法律活动必须合乎人性、尊重人格、讲究人道、保障人权。事实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本来就植根于以人为本,发展于以人为本,服务于以人为本;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部分,当然就离不开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源远流长,我国古代法家先驱管仲最早提出了“以人为本”。[6]古籍《尚书》中也有类似说法,所谓“民惟邦本,本固邦宁”[7]便是。在西方,则有“文艺复兴”这样重大的思想解放运动,还有费尔巴哈的“人本学”以及“自然人、宗教人、理性人、法治人”之说。但无论是中国古代思想家,还是西方学者对人的种种说教,都与我们现在的以人为本有本质的区别。第一,内容不同,他们讲的“人”一般不包括劳动人民、甚至妇女在内。第二,含义不同,他们讲的人是抽象的人、脱离现实的人;我们讲的人是具体的人,是现实生活中的人。第三,目的不同,他们讲以人为本目的是为了维护有利于少数人的社会秩序,我们讲以人为本的目的是为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是为了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总之,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达到胜利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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