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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要成果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基于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律的深刻认识,意味着党和国家对治国方略的高度重视和极大关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科学的、先进的理念,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

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

一、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理念”一词,源远流长,导源于柏拉图,起初纯属哲学范畴;后经康德在“三大批判”中的发挥,已成为一种学说。黑格尔首先将“理念”引进了法学领域,但遗憾的是,他又经常将“法的理念”与“法的概念”混淆不清,有时说“法作为理念的自由”[2],有时又说:“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3]他甚至明确表示:“理念是概念和客观性的统一。”[4]我们且不对黑格尔在这个问题上的思辨作出评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他是从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来诠释理念的;我们是唯物主义者,应从实际出发来认识和使用“理念”一词。一般认为法的理念回答的问题是:“法应该是什么。”法的概念回答的问题是:“法是什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综合起来使用的,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国家”和“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两个最重要的现实问题。因此,从这一高度来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际上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信仰、法治原则和法治制度的宏观和整体性认识。具体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的、对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的观念体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结合的产物。这里首先要强调的是,它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的基本原理如马克思主义关于法产生的本质、作用和职能的理论,关于人权的理论,关于人民主权的理论,关于法律权威的理论,并使之与中国法治实践紧密结合。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法学界、法律界的指导地位,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中必须明确的。可是,有些青年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认识不清,甚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存在也有所怀疑。事实是,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中,法学专论就有8篇之多,何况还有洋洋数百万言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样的法学专著。即使在其他著名作品中,也包含了丰富的法学观点,如《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资本论》等。马克思主义法学中虽有个别观点已因时代变迁而被新理论所代替,但其精华,即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原理并没有过时,仍然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具有强大生命力。正因为如此,它才能真正实现了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时也是中国法治经验马克思主义化的集中表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法治经验是比较丰富的,其中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某些沉痛的教训,党和国家不断总结与升华,使之马克思主义化,并实现了四次大的飞跃,取得了四个里程碑式的成就。第一次大飞跃的旗手是毛泽东同志,代表人物有董必武同志,标志性的历史文献是《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党的八大文件,主要成果是建立和巩固了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法制。第二次大飞跃的旗手是邓小平同志,标志性文件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公报和1982年《宪法》,主要成果是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由以往的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生产建设为中心上来,并确立了加强民主与法制、树立法律权威的方针。第三次大飞跃的旗手是江泽民同志,标志性的历史文献是党的十五大文件和三个宪法修正案。主要成果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第四次大飞跃的旗手是胡锦涛同志,标志性的历史文献有党的十七大文件和第四个宪法修正案,主要成果是提出和论证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把关注民生、保障人权放到国家生活中的突出位置。当然,这是法治方面四次里程碑式的成就,同时也是国家方针的基本内容,因为法治与政治联系极为密切,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何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来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国家五大建设中的政治建设中的基本内容,与其他建设内容共同展现了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基于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律的深刻认识,意味着党和国家对治国方略的高度重视和极大关注。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战略部署,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共同编写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要求全国党政干部、高校学生党校学员都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很显然,这是法治文明史上一个重大的创举。该读本的出版,不仅是一本教材的面世,而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它打破了以往西方在法治理念上的话语霸权,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问世,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初步形成,其现实意义极为重大,历史意义极为深远!(www.xing528.com)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丰富,结构合理,言简意赅,通俗易懂,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时代化和大众化,其基本内容由五大部分构成:1.依法治国。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作为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包含了体现时代精神的基本内容:人民主权、法律权威、法律平等、权力制约等方面。2.执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执政为民”在法治领域的生动体现,它要求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以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以保护基本人权,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国家安全为己任,以文明执法、科学执法为基本要求。3.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中,应以公平正义为标准和尺度,按照法律的规定协调各种利益,化解各类纠纷,从而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类矛盾。4.服务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也是法律发展的共同规律,更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要求。因此,法学界、法律界必须正确认识大局、把握大局,发挥法律在服务国家大局中的特殊功能。5.党的领导。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坚持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领导地位,这是人民的选择、也是时代的要求与需要;更是党的先进性决定的。因为中国共产党不仅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全国人民的先锋队,何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只有与时俱进的、与群众密切联系的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才能使之实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科学的、先进的理念,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地位,是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相互融合的重大成果,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广泛的人民性、系统的科学性和充分的开放性的基础特征。这里仅就其开放性谈点认识。第一,开放性是一切科学(包括法律科学)的生命线。实践证明,任何科学都不是一个封闭系统,只有开放,科学才能发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开放是科学发展和进步的共同规律。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历来就是开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就是一个开放的过程,就是汲取世界法治文明的过程。马克思早年作为攻读法学专业的学子,在大学二年级时就发现以往的法律过于苛刻,不讲人性,就试图建立一个新的科学体系。后又经受曲折,认为自己知识面过窄,便努力学习哲学,并阅读了大量的法学著作与历史著作,并有分析地吸收费尔巴哈的建基于唯物论之上的人本学,终于写出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样的巨著。此后,马克思又总结自己的革命经验,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借鉴了世界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终于写出了《德意志意识形态》这样划时代的经典,其不仅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而且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奠基之作,从而实现了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在符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有分析地借鉴了中国古代的某些法学思想和西方法学中的某些观点,如中国古代的“民惟邦本”思想、公正执法思想、以法治国思想、礼法并用思想等以及西方的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社会利益论、法律平等论、法律至上论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科学地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规律性,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直接指导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空前的伟大事业,要有制度的构建,更要有法治文化的支撑、维系和滋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有利于我国人民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律意识,从而做到学法、用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有一个牢固的社会和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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